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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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19 18:55:00

有一种说法认为西方人主张人性本恶,所以强调要用法律制度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相比之下中国人以及受中华文明影响较大的东方国家则普遍认为人性本善。这种说法由来已久,也不能说是毫无根据的,但这种说法确实是存在一定误读的。所谓“人性本善”这种观念是从宋朝的《三字经》普及之后才开始大面积传播的,而在此之前“人性本善”这种观念并不是中国古人的普遍观念。

《三字经》开宗明义就告诉世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这几句话翻译成现代白话文就是:人生下来的时候都是本性善良的。尽管大家生下的时候性情是相近的,然而在后天的教育学习过程中好和坏就会越拉越远。如果不从小好好教育,那么善良的本性就会慢慢变坏。这种关于人性本善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中儒家学派的孟子。

孟子曾说过:“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与之针锋相对的则是商鞅、韩非、申不害等法家人物的性恶论。在电视剧《大秦帝国》中代表法家的申不害、商鞅与代表儒家的孟子有一场激烈的辩论。事实上这场辩论在真实的历史上是不存在的:真实的历史上商鞅比孟子大十二岁,然而在电视剧里商鞅却成了一个挑战老学究的青年才俊。

所以这段剧情纯属作者虚构,不过虚构不代表胡编乱造。商鞅与孟子的这段辩论尽管在历史上并非真实存在,然而这段辩论的确比较清晰地阐述了儒、法两家的观念异同。辩论一开始申不害就发问:“天下动荡大争要害何在?”孟子回答:“不师周礼、不行仁*,以杀戮征战为快事是为要害”。申不害又问:“周礼、仁*、井田制果真可行?”孟子回答:“国有圣君良相则可行”。

申不害说道:“邦国兴亡寄托于圣王复古实乃人”。孟子则说:“人治恃德,至少强过先生权术治国”。然而商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所以他说:“法治也好,人治也好,谁能融入潮流而强国富民便是正道”。孟子则说:“人性本善。自有法、墨、兵三家而沦丧,不亦悲乎?”商鞅回答道:“夫子立论无据。人性本恶。恶乃人之本性。因人性有恶,所以才有法度”。

商鞅接着阐述道:“天下人生而好利,所以才有财货土地之争;生而贪欲才有盗贼暴力与杀戮;生而奢望才有声色犬马。人性之恶必以律法而后正。以法治防范恶欲,以法治疏导人性,人性才能向善有序”。由于这部电视剧是以秦国以商鞅为主角的,所以这场辩论毫无疑问是商鞅获胜,然而历史上性善论与性恶论的辩论可就没这么简单了,事实上直到今天这两种观念仍有博弈。

上文提到的商鞅与孟子的辩论尽管并不存在于真实的历史中,但的确形象生动地反映了儒、法两家在人性善恶这个问题上的分歧,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就此认为法家主张性恶论、儒家主张性善论呢?然而颇为戏剧性的是: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两大法家代表人物却是儒家代表人物荀子的弟子,而韩非的性恶论主张事实上就源自于他的老师荀子。事实上中国儒家学派在战国时代就已分流。

以孔孟为代表的一派主张“人性本善”,提倡礼乐教化;以荀子为代表的一派主张“人性本恶”,主张以制度约束人性。这就和法家思想有些类似了,所以身为儒家代表的荀子却培养出了像韩非、李斯这样的法家弟子。荀子的性恶论认为:所谓人性就是人的自然本性,是所谓“生之所以然者”。其自然表现为“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荀子认为人的这种天然的对物质生活的欲求是和道德礼仪规范相冲突的。

他认为人性“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色焉”。如果“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纷乱理而归于暴”。所以说人性是“恶”,而不是“善”。那么为什么荀子没被视为的代表人物呢?这是因为荀子的性恶论和法家所主张的性恶论又有所不同:荀子所谓的性恶论并非是指人本性就是要作恶的,而是指人的天性是发乎自然而没是非善恶的概念的。

刚出生的人饿着冻着就会叫唤,才不会管会因此给别人造成什么影响。只有当人融入到社会体系中之后受到法律和人情道德的约束才会有善恶观念。成年人的道德观念、羞耻观念在婴儿这儿是不存在的,所以婴儿天天穿着开裆裤也不会觉得羞耻,可哪个成年人会这么做?这就是因为成年人接触到了一套道德标准。这样的标准是不会存在于一个刚出生的婴儿脑海之中的。

人只有在融入到社会群体之后才会形成是非善恶的观念,而刚出生的人正如荀子所说的那样只会遵循最原始的自然本能。人的自然本能是什么?事实上我们和动物一样也要吃喝拉撒睡。人类在自然属性上其实就是一种动物,然而人类所具有的独特的社会属性使其成为一种与其它动物区别开的高等动物。所以人的自然本能和动物一样是在亿万年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趋利避害原则。

任何物种都遵循这一原则,否则就会在大自然残酷的生存竞争中被淘汰出局。人的本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私。孔子和孟子看到了人性的善,那是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时候;商鞅和韩非看到了人性的恶,那是在面临利益冲突的时候。所以儒家和法家的观点其实是对立的:儒家弟子通常看不到这世界丑恶的一面,而法家弟子则看不到世间还有美和爱的存在。

相比之下本身是儒家弟子而思想接近于法家的荀子所认为的人性之恶倒不是说人的本性就一定是恶的,而是指人的本性和其它所有动物一样遵循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在荀子眼中“善”和“恶”都不是绝对的,但“私”和“贪”却是永在的,自私和贪婪才是人性。我这里所谓的“自私”并非一个贬义词,当然也不是什么褒义词,而是一个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中性词。

何为私?何为公?不知大家是否发现了这样一点:中华先民造字之时”公“字的一半正好对应”私“字的一半,这不正说明古人想告诉我们”合众人之私即为公“。事实上我们人类很多高尚情怀中包含着自私的因素。爱国主义爱的是自己的祖国,孝顺父母孝的是自己的父母。我们可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但我们会不会把别人家的老人、孩子当成自己的父母、孩子一样看待?

同样热恋中的情侣会不会把自己的恋人放置在一个和普罗大众芸芸众生平等的位置上呢?难道爱情不就是把自己的恋人当成自己的唯一、自己的世界,难道这是错误的吗?爱情难道不是本身自带自私的排他属性吗?两个孩子掉水里,一个母亲跳下去救了自己的孩子,另外那孩子母亲指责这位母亲是自私。我相信在这种情况下99%的母亲都会优先救自己的孩子。

甚至大到一个国家也是如此:利比亚撤侨行动中我国作为一个国际上负责任的大国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帮助12个国家撤出了名公民;也门撤侨行动中我国协助撤离了名外国公民。然而在这两次撤侨行动中也始终坚持优先救助中国公民的原则。毫无疑问生命是平等的,然而在灾难面前优先救助自己的亲人难道不是人之常情吗?事实上我们普通人的亲情、爱情、友情都是自私排他的。

可当大家把对自己亲人的爱推己及人“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时每个普通人的情感就升华为一种人间大爱。事实上公与私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其实有私心并不可怕,怕的是为追逐私利而不择手段。在自然状态下物种只会简单屈从于最为原始的趋利避害属性,然而人类所不同于动物之处恰恰在于我们在自然属性之外还有社会属性。

动物可以一辈子过着独居生活,然而人却是社会的人。人生在世总会与其他人形成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亲人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人总是生活在一个集体之中的。这个集体可以小到一个家庭、一家公司,也可以大到一个国家。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协调与集体中其他成员的关系。在一个集体中每个成员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然而在良性氛围中每个人都知道逐利的边界是他人的利益。

如果一个集体之中每个成员的利益都无法保证,那么这个集体是萎靡不振的;如果一个集体中每个成员都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择手段,那么这个集体是人心涣散的。如果每个人为追逐私利而不惜侵犯他人的利益就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恶行。这时性恶论的意义就凸显出来了。我们每一个个体会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集体的利益呢?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

所以单纯相信人性本善,而忽略这世界阴暗的一面,到头来只会发现童话里都是骗人的。社会必须有一套导人向善的行为机制,而不能把希望寄托在看不见摸不着的人性自律上——人性虽不是本善,但至少应该做到一心向善。如果是刚才提到的这些体现了性恶论的意义,那么性善论是否就毫无价值呢?如果我们这样理解的话,那么就相当于是认为只要有了制度化规范就不需要道德自律了。

制度定在那里了,可执行力度如何呢?人们是否发自内心遵守呢?这可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我们一定要知道法律只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最底线,也就是说触犯了这一底线是会受到惩罚的,然而一些没受到惩罚的行为同样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所不提倡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出口成脏等行为固然不违法,然而这些行为绝对是不应当提倡的不是吗?

为什么现在会有老百姓抱怨某些地方法院的奇葩案例导致人们不敢扶老人了?为什么有人戏称有些奇葩案例使人们面对小偷也不敢将其制服了?为什么有人会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玩假结婚、假离婚?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使法律法规的某些具体内容可能出现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协调、不“合拍”的问题。如果我们完全忽视德治的作用,那么就可能出现刚才所说的变相保护小偷和第三者的现象。

如果我们只讲法治而不讲德治,那么人们就仅仅只是因为畏惧法律的惩罚措施而被动遵守,而不会对法律本身有任何的尊重,一旦有人发现具体的法律条文存在漏洞就一定会千方百计加以利用,所以即使有了成熟的法律制度也依然需要强调道德自律。我们的*和国家之所以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强调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的作用也就是这个原因。

有人说西方人强调制度约束,而中国人强调道德感召;也有人说儒家主张道德教化,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这样的说法有没有道理呢?应该说或多或少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也并非是对客观事实完全如实的反映,事实上这其中还是存在一定误读的。孔子的主张中有一条叫“克己复礼”。这里的“礼”指的就是周礼。孔子终其一生都提倡恢复西周时期的礼乐文化。

周朝是中国历史上极为强调礼乐教化的王朝,然而周朝就没有法律吗?周朝当然是有法律的,否则没有规矩也就不成方圆。与周朝相对立的是秦朝一向被视为是一个严刑峻法的王朝,然而秦朝人就不讲人情道德吗?难道秦朝人就不提倡忠君爱国、孝敬父母、诚信待人这样的道德价值观吗?德治与法治在中国古代尽管是两种不同的治国主张,但事实上并没任何一个朝代是使用单一治国方略的。

正如汉宣帝刘询所总结的“汉家制度本霸王道杂之”。中国历史上是如此,世界历史上何尝不是如此?西方人强调制度约束不假,然而西方人真就完全不讲道德吗?摩西十诫尽管出自《圣经》,然而在剥离开宗教色彩后何尝不是一种生活准则、行为规范呢?尽管西方人把道德说教披上了宗教神话色彩,然而我们不能否认西方人在法律制度之外同样也敬畏主的教诲。

单纯主张性善论或是性恶论都会使人走入误区,事实上人性既非至善亦非至恶。事实上人和动物一样遵循的是趋利避害的利己生存法则,这也是大自然残酷的生存斗争所赋予每一种生物的天性。然而人和动物所不一样的在于:人是一种高智商的群体性高等动物,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在遵循利己原则的同时不能以伤害他人作为代价,而这恰恰正是善与恶的分野。

事实上当初荀子就意识到了这点。孔孟的主张和法家的主张在荀子眼中都过于极端化了。荀子眼中的世界不是非黑即白,荀子眼中的世界是阴阳调和、辩证统一的。荀子尽管主张性恶论,然而终其一生都强调礼教乃是治理社会的最佳良药——与其用鞭子驱赶百姓,不如用道德教化百姓,使爱国守法、孝敬父母、夫妻和顺、朋友诚信等礼仪规范真正内化于心,这也是荀子被后世视为儒家代表人物的根本原因。

与此同时荀子又主张对那些不愿遵从礼教而执意作奸犯科伤害他人的人要使用律法惩处,这又是他和法家思想相似之处。荀子的思想介于主流的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之间——荀子相比主流的儒家人物看到了礼教将一切希望寄托在人性自律上的不靠谱;然而他又不像法家代表人物那样主张严刑峻法,以暴力手段治理天下。经过不断的实践验证使人们越发意识到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都有一定道理。

我们所身处的世界并不是由单纯的善与恶所构成的。性善论与性恶论均会对对社会产生一定的正面积极影响。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一方面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同时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从而使人们形成一套自觉的社会公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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