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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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0/20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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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何谓正义?于柏拉图而言,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于荀子而言就是“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于百姓而言,公平、公正、公开即是正义。正义又包括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在征收中,结果正义就是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合理补偿,而程序正义则是要求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要实现被征收人得到合理补偿这一结果正义,必然要以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程序正义作为前提。在征收拆迁中,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同等重要。今天,在明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将为您展现专业律师如何抽丝剥茧,在纷杂程序中为当事人寻求正义。

为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区域城市功能,某地*府决定对当事人张先生家所在地块实施棚户区改造。律师经过调查之后发现,征收方也就是区*府为顺利推动此次征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年3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年10月,召开*府常务会议,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年11月,征询国土、规划以及发改部门意见,确认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

年11月末,作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公示房屋征收摸底数据,同时发布《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年12月,同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另外,经过法院查明,该区*府公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同时,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

从表面上看,在上述征收工作过程中,征收部门的行为似乎没有太大问题。包括社会风险评估、摸底调查以及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等准备工作该做的都做了,似乎号令所规定的步骤哪一个都不缺。

不过,拨开层层迷雾,通过对整个征收程序的仔细分析,在明律师发现本案中的征收程序存在一个很大的漏洞:步骤顺序前后颠倒。

仔细分析本案的征收程序会发现,区*府在常务会议讨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才对房屋征收摸底数据进行公示,公布征求意见以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但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及公布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等工作,均应在*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完成。

很明显,本案中,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将作出征收决定与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先后顺序颠倒,导致程序上存在缺陷。

正是由于陈丽芳律师能在纷杂的征收程序中发现并紧紧抓住这一漏洞,才使得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权利得以维护。

也许广大被征收人会很疑惑,为什么律师会揪着这样一个小问题不放呢?

其实,它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国家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征收工作的程序设定诸多限制,目的就是通过程序正义实现结果正义,从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以本案为例,区*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因为事先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摸底调查数据等工作而被确认违法,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

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要对摸底调查数据进行公示,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广大群众可以通过公示的数据,确认自己是否被列入了被征收人名单,也可以在自己权益被侵犯之前及时向*府机关反映个人意见。

征收部门也可以通过群众反馈的信息,根据存在的问题对拟作出的征收决定进行调整,从一定程度上保证行*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相反,如果征收部门没有公开摸底数据,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属于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如果有居民的房屋明明在征收范围内,但却没有被纳入被征收人名单,该居民就会面临房屋被征收却没有任何补偿的风险。

即使该居民可以通过行*复议或行*诉讼等程序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能否拿到赔偿暂且不论,程序上的繁琐已经足以让人头疼。

所以,征收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确保程序正义,才能实现被征收人得到合理补偿的结果正义。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实施房屋征收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我们难以保证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的过程中不出现纰漏。在征收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虽然身处不同的立场,但可以肯定的是,双方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保障依法行*,维护公共利益。本文中在明律师的细致入微,恰恰诠释了依法争取公平合理补偿的重要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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