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荣根
他不仅举出“礼法”的大旗,而且辨析清楚了礼法的内在结构,梳理了礼法体制的历代流变,并就重建礼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路。这些探索,不仅具有理论深度,而且饱含现实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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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温海明
责任编辑|尹丽
我跟俞老师相识于海南,后又再逢于海南。两面之缘都与海南省孔子学会孔繁英秘书长的介绍有关。俞老师是前辈,与朱高正先生熟识。当他看到我的小书《周易明意》是朱高正先生写的序后,我们当即跟在台北的朱老师通了话,很快就亲近了。
俞老师和朱高正老师都是法哲学家,对中国法与中国现实问题的解决,他们都有宏论,令人感佩。虽曾先后担任西南*法大学前副校长、重庆社科院前院长,俞老师在繁忙的行*工作之余,将自己的理论付诸社会实践,并且不断深化自己的理论,这是比朱高正先生幸运的地方。
朱老师留学德国,对康德法哲学深造有得,在长期的*治实践当中,对于两岸的*治、社会和法律有很多精辟的见解。可惜他除了当“立法委员”的阶段,一生大部分时间都没有机会把思想付诸实践。
俞老师前段时间在朱老师的追悼会上说,朱老师比他小一轮,走得实在太年轻了,格外令人伤心,朱老师人如其名,高且正直。他说朱先生是一个有理想的人,有情怀的人,有风骨的人,也是一个有学问的人。
从后生晚辈的角度看,俞老师也有情怀,有风骨,有学问。他和朱老师相知一生,交往甚多,肯定在中国法哲学方面有过很多深入的讨论。可惜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就只能从我有限的视角管中窥豹,简单讨论俞老师对中国法哲学贡献的一点理解。
儒家思想的法律意味
早在做硕士论文的时候,俞老师就已经不仅像一个法学家,更像一个哲学家。他的《孔子法律思想探微》最早提出孔子的伦理法思想。也就是说,儒家思想不仅仅是伦理的,也有法律的意味。
儒家对法的思考有其自身的特色,在近现代西方主导的法律体系话语中被边缘化。俞老师的思考知人论世,切入中国人的生存境遇和和文化特征,所以在观点提出之后,能够长期立于不败之地。儒家伦理是中国法律的根基,这是与西方犹太-基督教开启的自然法传统完全不同的。
中国法律缺乏西方自然法那种永恒法、彼岸法的特点。俞老师指出,西方的自然法天人分离,强调神性、先验和思辨;自然法至高无上,超越司法并不介入司法操作。相比之下,儒家法天人合一,具有人性、经验、直感的特点;是日常的、实在的,可以直接适用于司法操作。
广而言之,道家法也不是超越世间的法,“道”不能离开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所以道家的“法自然”与超越的自然法有明显的区别。即使墨家的“尊天事鬼”也是要把人间所有的善恶行为放到天与鬼神的监督之下,这跟西方超越的自然法也不是一回事。俞老师这种对传统礼法精神深入细致的理解和体会,是卓有见地的。
反对用外来的、框架式的研究套用
俞老师强调古代法以人伦为根基,与西方以自然法为基础不同。儒家的宗法家族礼法其实高于实际的法律条文,所以中国古代社会实践的是礼法,或者说是儒家之法,也就没有独立的法家。学派意义上的先秦法家,在后来的历史上可以说并不独立存在。俞老师的这种说法,与梁启超、谭嗣同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判断有所不同。
俞老师的立论总是切中历史和日常经验,比如他反对“孔子诛杀少正卯”的说法。他指出,《荀子》前成书的其他经典,都没有提到这件事,说明应该没有这回事。这件事被后来反对儒家的学者拿来大做文章,其实只是站在法家立场不惜罗织罪名打倒儒家的立场延伸转化而已。这个观点说明俞老师的立论知人论世。我们应该深入体会俞老师这种对历史人物是非功过的客观评价。
对于学界长期盛行的“人治”和“法治”问题的区别和争论,俞老师指出,是梁启超最早把“人治”用到儒家上,把“法治”用到法家上。这样的区分貌似有理,但俞老师有他自己的独立思考。他说,如果儒家提倡“贤人*治”“以身作则”是人治,那么法家难道不也是贤人*治?这么说法家不也是人治?其实,儒法治国只有标准不同而已。可见,俞老师反对用外来的、框架式的研究来套中国法哲学研究。
中华法系本质上是礼法体制
近年来,俞老师虽然荣退,理论探索却未止步。他的新著《礼法中国: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尤为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