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机动车在
东外环路鸣喇叭的通告
为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禁止机动车在东外环路部分路段鸣喇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机动车在东外环路(官庄村至桃花路)鸣喇叭。二、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断续使用警报器,22时至次日6时一般不得使用。三、机动车违反禁止鸣喇叭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本通告自年8月23起施行。钢城区公安交警大队
年8月16日
来源:钢城区公安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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