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伦理到*治伦理——《孝经》在儒家孝道思想史上的意义
段江丽
《孝经》虽然通篇以孔子答曾子问的方式呈现,看似为孔子的思想,其实不然,它应该是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概括和总结;同时,也是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关于《孝经》的作者及成书年代,至今尚无定论。笔者倾向于认同曾振宇、齐金江两位先生关于《孝经》为先秦时代儒家集体创作的说法,至于《孝经》最早文本在春秋晚期已经形成,则尚需有更多的证据。简单地说,《吕氏春秋》之《察微篇》、《孝行览》有据可查,文字基本与今本《孝经》同,因此,《吕氏春秋》的成书时间应该可以作为《孝经》成书时间下限的佐证,也就是说,《孝经》成书不晚于公元前年的结论应该可以成立。从内容来看,笔者不仅认同《孝经》应该是“经过几代儒家人物的增删、润色与整理”而成这一观点,而且还进一步认为,对《孝经》进行“增删、润色与整理”的,不止先秦的儒家人物,应该还包括了汉儒。
清代学者姚际恒《古今伪书考》曾说,《孝经》“来历出于汉儒,不惟非孔子作,并非周秦之言也。”现代学者黄云眉《古今伪书考补正》补充说:“要之此书内容,甚不足观,其作期必在《戴记》后。后人以其言孝,未敢直斥其伪;不知孝盖天性,非待教而后能,若此书所言,矫揉肤泛,又非所以为教者也。然则此书为汉人伪托,灼然可知。”姚、黄两人主要从内容上断定判断《孝经》为汉儒伪托之书,有一定的道理。仔细辨析,《孝经》论孝,与孔、曾、孟、荀等先秦儒家代表人物相比,的确有存在差别。而最根本的差别就是,先秦儒家所论之孝主要为家庭—家族伦理;而《孝经》所论之孝则主要为*治伦理,也就是说,《孝经》在总结先秦孝道思想的同时,实现了儒家之孝由家庭—家族伦理向*治伦理的本质性转换。
今存《孝经》凡18章,第1章“开宗明义”揭示孝之宗旨与根本;第2—6章依次论说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五等人之孝,五等人因身份地位的高下贵贱不同而各有不同的行孝方式和孝道标准;第7—9章,集中讨论孝道与*治的关系;第10章正面列举孝行;第11章从反面论说不孝行为;第12—13章,分别进一步阐述孝作为“要道”、“至德”的内涵;第14章阐述孝与“扬名”的关系;第15章论述孝与谏诤的关系;第16章论述孝行与天地神灵的互动感应关系;第17章,在君子以事亲之孝移于事君的前提下,具体阐述事君的原则;第18章阐述父母身后应该如何尽孝。具体来看,作为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总结和转折性文本,《孝经》关于孝道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孝德为天子治理天下之“至德”“要道”,为一切德行之根本。
《开宗明义章第一》云:“先王有至德要道,以顺天下,民用和睦,上下无怨。……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孔子”开篇即说,古代的圣君拥有天下最美好的德行,并掌握天下最重要的事物之理,这就是孝。先王用孝来治理天下,使得天下人心顺服、上下和睦。所以说,孝是一切德行中能够以一统万的最根本的道德,所有人伦和社会教化都由孝生发。这样,《孝经》开篇即确立了两条相互关联的原则:第一,继承商周以来孝为“文之本”(《国语·周语下》)、“礼之始”(《左传·文公二年》)等观点,确定了孝为所有道德之根本的崇高地位;第二,将孝德作为先王亦即圣王用来治理天下的法宝,开门见山提出了孝治的主张。在先秦儒家孝道思想中,虽然一直有“忠孝相通”的思想,但是,从未明确提出以孝治天下的观点。无论孔子、曾子,还是孟子、荀子,论述孝道的落脚点都在家人之间的亲属伦理,而《孝经》开篇即将孝德定位为天子与臣民间的*治伦理。因此,如果说,第一点体现了《孝经》对先秦以来儒家孝道思想的继承性,第二点则明显具有转折性意义,将孝道的性质由亲属伦理转向了*治伦理。联系到自西汉以来有汉一代高举“以孝治天下”的历史事实,《孝经》中的孝治思想很难说不是汉儒思想的直接反映。
第二,孝道包括事亲、事君、立身三个阶段。
《开宗明义章第一》云:“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尽孝从侍奉父母开始;延伸至于事君,所谓“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广扬名章第十四》)最后达到孝道的最高境界,即完善自身道德、成就功名事业以显亲扬名,所谓“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开宗明义章第一》)
通观《孝经》各章,对事亲、事君、立身所要求遵循和践履的原则,各有不同程度的阐发和论述。先看事亲。
其一,孝子事亲,首先要从爱惜自己的“身体发肤”做起,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开宗明义章第一》)这一论述可以说是对孔子、曾子“守身”“全生”思想的高度总结和概括。
其二,孝子事亲要做到“五要”“三戒”。《纪孝行章第十》云:
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事亲者,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不争。居上而骄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丑而争则兵。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
即孝子日常侍奉父母要表现得竭尽忠诚恭敬,在奉养父母时要表现得快乐愉悦,在父母有病时要表现得忧伤焦虑,在父母去世时要表现得悲伤哀痛,在祭祀父母祖先时要表现得庄重肃穆,此乃“五要”。接下来所言“三不”,被古人称为孝子“三戒”,其中“在丑不争”之“丑”,据《群书治要》郑玄注:“丑,类也。”训丑为类、众,意指卑贱者。所谓“三戒”就是要求孝子居上位戒骄傲自满,居下位戒犯上作乱,居低贱之位则戒忿争。如果说“五要”主要指家庭伦理中的孝行,“三戒”则已引申到社会伦理中的治道。要求孝子不骄、不乱、不争,一方面可以说有“守身”、“全生”、“不辱亲”的考量;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求不同阶层的人都从孝道出发,安分守己,以致天下和睦太平,因此,重点在于孝治。
“五要”概括了先秦儒家孝道思想中的日常孝行。值得注意的是,在居、养、病、丧、祭五项中,除了丧、祭有专章论述外,“居”、“养”、“病”诸项都只是一笔带过。这从一个侧面证明,日常家庭伦理中的孝行并非《孝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