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欲与成圣
——荀子论人的实现
作者简介丨张美宏,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原文载丨《现代哲学》,年第4期。
摘要人能有何种实现?在荀子看来,首先表现为对本真之“欲”的合理满足,这是人在生理上维系其存在的需要。基于理想生存秩序的营建,荀子提出自觉“礼义”“师法”对人而言是一种必须。通过“礼义”“师法”的导引,不仅使“欲”的满足有了相应保障,还使人在生存向度上避免了因“逐欲”而导致的没落。在生存筹划方面,人可以通过自我立法结成强大的伦序共同体,使其作为类的胜出成为可能。人“最为天下贵”,这意味着人不可沉沦于普通之物,而是应该有更高层次的实现。在“学以成圣”的面向,荀子坚信人生而平等,所有人只要坚持“修为”,最终必将达至完美实现。
关键词:荀子;成人;养欲;修身;成圣;
人的实现内涵地展现为人应当成为什么。在先秦儒家内部,孔子据乱世而呼吁“鸟兽不可与同群”(《论语·微子》),强调人必须通过责任的担负,在道义上完成自我实现。孔子之后,孟子关切人的实现依然以“人禽之辨”为路径,只是在孟子的认识中,人的实现作为理想目标对人而言不是外在的附加,而是基于人性向外推扩的结果。在“人性善”的预设下,孟子认为人的实现更多体现为德性的承诺,他较少兼及对“欲”的满足,甚至一度力主减损“欲”(“寡欲”)。与孟子不同,荀子论人的实现,主张必须从“人生而有欲”(《荀子·礼论》)的现实入手1。在此论域下,人的实现一方面表现为对本然之“欲”的合理满足,另一方面则是对其高尚使命的积极担负。前者凸显的是人作为血肉之躯的存在,后者在理论上为人实现其德性承诺给出一个厚重的理由。
一、从天论到人论何为人的本真存在?根据荀子“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荀子·性恶》)的论断,澄清这一问题,必须从天人关系的辨析开始。“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天论》)在“天行有常”的表述中,“天道”代表人类对于自然本真的一般认识。所谓自然本真,既包括自在世界的本真状态,也涵盖人的本真存在。具体来说,“天道”是一种普遍必然的绝对力量,其存在不以人的主观作为而改变,即“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对人而言,“天道”是完全自在的,具有“不为而成,不求而得”(《荀子·天论》)的特性。由此,“天道”超越了人的条件性限定而具有了客观性:“天不为人之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远也辍广。”(《荀子·天论》)作为常则,“天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无关乎人的主观好恶。
由“天道”客观的意义开始,荀子在理论上导引出人性作为人之本真样态的客观存在:“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荀子·正名》)这里讲到“性”的客观存在(“生之所以然”),何为“性”?梁启雄认为,“此性字指天赋的本质,生理学上的性”2,即“性”是人在生理上的本然属性。在“明于天人之分”(《荀子·天论》)的意义上,荀子指出,“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荀子·正名》)。“性”是“人之天”,代表人的本真存在。基于对“人之天”的先行认定,荀子认为“情”是“性”在质态上的具体展开,而“欲”是对“情”的进一步显现。以辨析“性”“情”“欲”关系为基点,荀子把“欲”在理解上普遍化,进而还原为人的本真性能。
作为本真性能,意味着“欲”对人而言是普遍的,是“人之天”在内涵上的具体展开:“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荣辱》)在对“欲”的分析中,“寒欲暖”“劳欲息”“好利”“恶害”等现象是人的普遍性能,其存在不随个体差异而改变,换言之,“欲”对人而言是绝对的,任何个体都本然地具有“欲”这一性能。无论是品格高尚的大禹,还是道德败坏的夏桀,在“欲”方面他们是相通的。“有欲无欲,异类也,生死也,非治乱也。”(《荀子·正名》)“欲”是人的本真性能,荀子认为,主张“有欲”和“无欲”体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问题导向。就人作为生命存在而论,“欲”是“人之天”,是本然事实,如果无视“欲”的客观存在,继而把人性完全道德化,就会把人引入生存绝境。因此,在“欲”的认定方面,荀子断言,承认“有欲无欲”关涉人的死生存亡,而不简单是一个关涉社会治乱的问题。因此,“欲”作为“人之天”,其存在对人而言是不争的事实,主张对于“欲”的满足,即是对“人之天”的正视。
二、对礼义师法的自觉在“天人之分”的意义上,“欲”是“人之天”,表征人的本真性能,无论承认与否,“欲”都是如此那般地存在着。所以,讲人的实现不能忽视“欲”的满足问题,这是人在生理上维系其存在的先决条件。当然,荀子讲“欲”的满足,并不意味着对“欲”的放纵,而是强调对“欲”的合理满足。所谓合理是主张应当确保在“治”的情境下实现对“欲”的满足,而不能以“乱”的方式去苟且“欲”,因为从结果上看,“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荀子·天论》)。在荀子看来,对“欲”的“应之”是出于生理的必须,“以治”是出于营建生存秩序的需要,相应的,“应之以治”则强调理想生存秩序的营建须以“欲”的合理满足为条件。无视“欲”的存在,不仅会使人在生存上陷入困境,甚至一定程度上会加剧人自身的灭绝。
通过反向说理的方式,荀子为人的生存确立了基本法则:“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荀子·礼论》)在生存面向,满足人的本真之“欲”尽管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这种满足一旦失去相应节制,就会使人陷入无度量分界的残酷争夺之中,所以古圣先贤提出以“礼义之道”为人的生存法则。通过“礼义之道”的诱导,不仅使“欲”的满足在制度层面有了具体保障,而且使人在生存上避免了因逐“欲”而导致的没落:“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荀子·性恶》)作为人的本真性能,追求“欲”的满足具有自发性,如果放任其自发而为,就会使人在生存上堕入“犯分乱理”的深渊。鉴于此,荀子提议对“欲”一定要进行必要的节制,而“礼义”“师法”的出场正好可以收摄“欲”的无限放大。
可见,在对人之本然的理解方面,荀子显然不同于孟子。孟子赋予人之本然以很高的道德期许,荀子则反对美化人之本然,非常重视“师法之化”对它的规训作用。“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人之生固小人,又以遇乱世,得乱俗,是以小重小也,以乱得乱也。君子非得势以临之,则无由得开内焉。”(《荀子·荣辱》)就生理本能而言,好逸恶劳是人的天性,荀子认为这是“人之生固小人”的表征所在。如果不对这种“小人”天性加以节制,一味任其发展,那么,其结果是弱肉强食的乱局在生存面向的出现。在这个意义上,荀子坚信,接受“礼义”“师法”是确保良性生存秩序的必然选择。直观地看,荀子讲“礼义”“师法”是为了获得一个好的结果,其在内涵上具有康德“假言命令”的意味。然而,在具体推行中,“礼义”“师法”又被置于很高的地位,是一种绝对的“应当”,其存在对人而言更像是康德式的“定言命令”。在此命令体系下,接受“礼义”“师法”,对人而言是生存必须,更是其在人格上趋于完美的需要。
基于人的既有历史,荀子指出,尧、禹之贤不是源于他们本真的先天既成,而恰恰是变革本真的结果:“尧、禹者,非生而具者也,夫起于变故,成乎修修之为,待尽而后备者也。”(《荀子·荣辱》)通过积极的“修为”,尧、禹不仅变革了他们对于本真之“欲”的无尽追求,而且使他们在道德人格方面有了卓越建树。“故人无师无法而知则必为盗,勇则必为贼,云能则必为乱,察则必为怪,辩则必为诞。人有师有法而知则速通,勇则速威,云能则速成,察则速尽,辩则速论。故有师法者,人之大宝也;无师法者,人之大殃也。”(《荀子·儒效》)在“假言命令”的意义上,如果没有“师法之化”,那么人在生存面向必将受到动物本能的摆布,进而陷入对“欲”的无尽追求,导致出现“为盗”“为贼”“为怪”“为乱”等问题。正是在这种认识的主使下,荀子坚信“有师有法”是“人之大宝”,“无师无法”是“人之大殃”。
通过对以上利害得失的具体分析,荀子把以“礼义之道”为核心的“师法之化”视为变革人性瑕疵(对“欲”的无尽追求)的必要方式,其推行对人而言是一种必须,是所有人在生存面向应当遵循的行动法则。相应于“师法之化”的推进,“礼义之道”对于人的规范作用也得到空前张扬:“礼岂不至矣哉!立隆以为极,而天下莫之能损益也。本末相顺,终始相应,至文以有别,至察以有说。天下从之者治,不从者乱;从之者安,不从者危;从之者存,不从者亡。小人不能测也。”(《荀子·礼论》)在最一般的意义上,“礼”的存在对人而言是一种绝对的“应当”,其普遍性应当超越具体条目的局限,进而在形式上成为不可损益的存在。排除形式的普遍性,单就“礼”的内容而言,它依然是相对的,因为在不同时代或不同地域,“礼”在内容上往往具有很大不同。当然,“礼”在内容上的这种损益,并不影响其在形式上对人的规范作用。荀子认为,“礼”对人的这种规范作用在根本上恰恰归源于人性的统一性,是人自觉变革其瑕疵的需要。
三、人作为类的胜出尽管顺任本真之“欲”的无限发展会使人在生存上陷入困境,但在荀子看来,这类问题的发生只是一种可能,因为人完全有能力预见以上问题的存在:“自知者不怨人,知命者不怨天,怨人者穷,怨天者无志。”(《荀子·荣辱》)从“人之天”的角度看,“欲”是人的本真性能,在人对自身的认识中(“自知”),“欲”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命”),无关乎喜欢或厌恶(“怨”)。在“自知”与“知命”的意义上,“作为人,无论是诸夏,还是夷狄,也无论是圣君,还是独夫,其在生理欲求方面完全是相同的”3。当然,承认这一事实的存在不仅可以确保人的本真之“欲”得到合理满足,还可激发其对生存问题进行良性筹划。“今人之生也,方知畜鸡狗猪彘,又畜牛羊,然而食不敢有酒肉……是何也?非不欲也,几不长虑顾后而恐无以继之故也。于是又节用御欲,收敛蓄藏以继之也。”(《荀子·荣辱》)追求口腹之欲的满足是人的天性,但荀子认为,人足以预知放任口腹之欲是一种危险。因此,在物资匮乏的情境下,对“欲”的适度节制亦是一种美德,只有通过这种节制,才能确保其本真之“欲”的长久满足。
可见,人是一种懂得自我筹划的存在4。在本真之“欲”的满足方面,他能够着眼于长远安顿,而不会苟且于权宜之计:“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荀子·王制》)这里,荀子首先强调人“最为天下贵”,这种“贵”具体表现为人在生存向度上对于其他物类的胜出方面。人只有通过如此之胜出,才能确保其以“最为天下贵”的方式立于天地之间。也许人类在其早期,当面对强大的自然世界时,由于认识到自身与其他物类在身体力量上的绝对悬殊,迫使他们自觉聚集,继而形成强大的伦序共同体(“群”)。在荀子看来,人类的结“群”并不像其他动物那样被动遵循自然选择原理,而是主动以“义”的观念为导引,力求自身价值在伦序共同体中获得完美实现。
对人而言,“义”虽然是外在的介入,但一经确立就成为普遍的价值观念,并得到伦序共同体的广泛认可:“其为人上也广大矣:志意定乎内,礼节修乎朝,法则度量正乎官,忠信爱利形乎下,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不为也。此君义信乎人矣,通于四海,则天下应之如欢。”(《荀子·儒效》)随着“义”成为普遍的价值观念,个体选择“义”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成了追求自保的需要。即使是贵为“人上”的君主,面对“义”这一绝对的价值观念,同样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不为也”即是说,“义”作为绝对的价值观念,其普遍性不为任何条件所胁迫。另外,“义”的提出并非空泛无凭,而是源于对既有历史的接续。荀子非常重视这类已为历史所确证的价值观念:“先王之道,仁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谓中?曰:礼义是也。道者,非天之道,非地之道,人之所以道也,君子之所道也。”(《荀子·儒效》)作为“先王之道”的高度概括,“义”不是思慕“天地之道”的产物,而是来自人(“先王”)的创设。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义”的提出视为人为自我普遍立法的结果。
人如何为自我立法?在荀子看来,主要通过发挥心灵对于“道”的宰制:“心也者,道之工宰也。道也者,治之经理也。心合于道,说合于心,辞合于说。”(《荀子·正名》)作为节制“欲”的重要凭借,“道”固然源于心灵的宰制,但一经成型则反过来对心灵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在心灵宰制行动的意义上,“道”通过规范人的心灵,限定了人在日用常行中的视听言动:“故欲过之而动不及,心止之也。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欲不及而动过之,心使之也。心之所可失理,则欲虽寡,奚止于乱!故治乱在于心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荀子·正名》)只要人的心灵功能得以正常发挥,即使存在无尽的本真之“欲”,心灵依然能对它进行有序调控,使人在生存向度上归于有序。反之,在心灵不受任何法则限定的情境下,即使本真之“欲”非常细微,它依然有可能危及整个理想秩序的营建。通过这一特别的方式,荀子针对“欲”与行动间的关系作了辨析:“欲”代表人的本真性能,需要通过具体的行动去满足它;然而,“欲”最终能否得到满足,不取决于“欲”本身的多寡,而是取决于心灵能否有效宰制行动。所以,“欲”能否得到满足,需要通过行动去实施;而行动能否发生,则完全有待于心灵主宰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样,人作为类的胜出在于他可以通过心灵为自我立法,继而结成一个合乎伦序的共同体:“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荀子·非相》)在荀子看来,分辨伦序,继而确立稳定的关系,是人所具有的一种独特能力。在这种伦序关系的确立中,人首先洞见到自己作为人意味着什么,然后在日用常行中自觉与禽兽划清界限。就此而言,荀子在“人禽之辨”问题上似乎和孟子有相似之处,只是在孟子的思考中,“人禽之辨”更多地关联于人性本然,而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