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孔子对先秦儒家底线思想的创始性贡献开始,后经孟子、荀子的发展,他们的底线思想互为补充,最终形成为一个比较系统的先秦儒家底线思想体系。先秦儒家的底线思想在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其独特价值取向和鲜明特征。
审视先秦儒家底线思想的取向及特征,孔子、孟子、荀子有何看法?
01先秦儒家底线思想的取向
为人需知耻,以耻端其身
为人需知耻是先秦儒家底线思想的取向之一,这主要体现在孔子的底线思想中。
孔子常言“耻”,在个人的道德修养方面,他提出“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的观点,认为言行不一、追求理想不坚定的小人行径是可耻的。此外,“邦有道”,自己却贫贱,“邦无道”,自己却富贵,孔子也都将其作为值得耻辱的事情,在《论语》一书中还有很多诸如此类孔子关于“耻”的言论。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反映了孔子对“耻”之作用的重视。他认为,倘若民众中每一个个体都能做到知耻,以耻来端正自身的行为,就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耻”的道德心理感受对个人遵循基本道德具有辅助作用,“耻”的道德心理感受的产生和存在能够帮助人们坚持道德信念,坚守道德行为,助推道德意识的建立和巩固,从而有助于社会的良性运转。
故孔子主张人应当知耻,并且在生活中时刻以耻作为衡量行为的尺度之一,这体现了先秦儒家底线思想为人需知耻,以耻端其身的取向。
施政需依仁,行事应思义
施政需依仁,行事应思义是先秦儒家底线思想的取向之一,这主要体现在孟子的底线思想中。
孟子主张统治者必须施行仁政。在孟子看来,施行仁政首先要做到善待民众,民众是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根本,把民众推到无路可退路的境地,民众就会站起来推翻他,为此,统治者管理人民,“仁”是一条基本的原则。
统治者不可为了自我享乐而透支民力,要保障人民的温饱,不发动不义的战争,这些都是统治者施行仁政的必然要求。此外,对待臣下,统治者也要施以仁德,在用人时不可避贤,不可用人疑人。统治者对于自身则要修养仁德,不可拒谏饰非等,这也是统治者施行仁政的必然要求。孟子底线思想对于统治者在政治方面所提出的各项底线要求,都体现了施政需依仁的取向。
孟子还主张行事需思义,主要体现在其义利观上。孟子将个体在义、利上的选择作为圣人与小人的区分,甚至还将义、利的选择作为区分人与禽兽的标准,他认为人与禽兽的区别就在于人有仁义,并且这种仁义是来自人们内心的道德自觉,不是一种被迫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
此外,他还将“义”提升到生命之上的高度,生命作为一种最为基本的利,是人们理所应当所求的,但是如果特定条件下“义”和“利”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宁可付出生命的代价来保全“义”。孟子关于底线思想的这些观点都体现了行事需思义的取向。
荣辱需辨明,可义不可势
荣辱需辨明,可义不可势是先秦儒家底线思想的另一取向,这主要体现在荀子的底线思想中。
荀子十分注重人之荣辱观的建立,尤其体现在他关于义利观的底线思想中。他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他还把“好荣恶辱”作为君子与小人的区别之一,这就要求个人学会辨明荣辱。
荀子还认为,人所获得的荣辱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义荣”“义辱”“势荣”与“势辱”,其中“义荣”指由自身高尚的品德理所应当带来的荣耀,而“义辱”是由自身败坏道德的行为理所应当带来的耻辱,而“势荣”是倚仗权势强行附加的荣耀,“势辱”是被权势所欺强行附加的耻辱。
在荀子看来,人之“义荣”“义辱”都是由于自身作善或作恶造成的,而“势荣”“势辱”却都与主体自身的善恶行为无关,所以人可以有“义荣”“义辱”,而不可以有“势荣”“势辱”。荀子关于底线思想的这些观点体现了荣辱需辨明,可义不可势地取向。
02先秦儒家底线思想的特征
重视自觉他律,不可放纵行事
强调自觉,是先秦儒家不同时期底线思想的共同特点,是在先秦儒家底线思想发展过程中一脉相承的。
孔子受周礼影响深刻,并且一生以宣扬礼教为己任,其道德思想中对周礼的发展最为重要的体现就是提出道德的自觉,他提出‘为仁由己’,换言之,为不仁亦是由己,不论外部条件如何,人的思想与行为最终还是自我意志的决定,充分肯定了人在以底线思想进行道德修养的过程中具有主体性和独立性,是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的。
孟子同样重视个体的自觉,他指出:“人之有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在他看来,如同心和四肢,人之为善的基础是先天存在的,而为善或为恶在于人后天的选择,主动放弃思考、放弃扩充善性,这样的人就是愚蠢的,且容易逾越底线成为作恶的坏人。在孟子看来,人之自我意识在道德思想行为的选择上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遵从底线思想最根本的是要促进人的自我觉醒。
荀子曰:“见不善,愀然必以自省也。……不善在身,菑然必以自恶也。”道德自觉意识高的人能够通过自省的方式,促使自己在行动过程中主动纠正错误行为。最为重要的是荀子所以提出的人能够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能够将外在不利的环境因素抵消,甚至人的力量可以极大地超越环境的力量,这正是出于对个体主体性的认识。
总的来说,无论是孔子、孟子还是荀子的底线思想中,都渗透着道德自觉的意识。除了强调自觉之外,重视他律,增强外部环境的约束以增强人遵守底线思想的外在动力,也是先秦儒家底线思想的共同特点之一。
首先,礼作为先秦儒家底线思想内容的重要来源之一,具有他律性。
这里所讲的礼,既指周礼这样的明文规定,也代表先秦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群体应当共同葆有、践行的一种共同价值取向。中国古代社会是等级制社会,社会秩序就是等级秩序。礼是用来维护等级秩序也是社会秩序最为基本的工具,它涵盖个人、家庭、社会三种最基本的人际范畴,对于社会每个个体都具有普遍的制约性。
孔子尊崇周朝的礼仪制度,他还曾出仕修著了《礼》,并以《礼》作为六艺之一教授弟子学习,他亦主张在日常生活中以礼来规范人们的言行,孔子之底线思想中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出自于礼的规定;
孟子的底线思想中也有来源于周朝礼乐制度的内容,此外孟子提出的若干底线思想都是借助礼的方式去制约人的相应行为的,其取物不违时的生态消费底线思想便要求人取用自然资源要合于礼。
荀子底线思想的观点中也含有大量礼的内容,譬如其关于丧葬的底线思想,荀子认为礼在生死之事上最为慎重,其指出的一些丧葬的底线思想就是出自于周礼的规定,譬如下葬的各项事宜要符合等级的规定,祭祀之礼要与等级名分相称等。
其次,法是先秦儒家底线思想内容的组成部分,具有他律性。
这点在荀子的底线思想中体现得最为鲜明,其底线思想中,有诸多涉及到法的内容。此外,先秦儒家之底线思想规范个体行为的过程,主要依靠外在教育和外部环境的作用,也具有他律性。先秦儒家之底线思想的实践,是通过礼义教化使其知耻而守底线和法的刑罚惩戒使其因畏惧而守底线,这两种方式实现的。
孔子在继承周公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发展性地提出了教礼不可然后刑罚的主张,荀子的思想大体承袭孔子,但是对其进行了一定发展,其底线思想的实践过程是先教后诛,荀子也讲“耻”,这与孔子、孟子一脉相承,但多以“义辱”和“势辱”来诠释。
孔子、孟子和荀子三者都重视对个体以礼节仪式进行外部强化,以“耻感”促使人从内心对自我进行约束,这是先秦儒家底线思想一脉相承的地方,但与孔子、孟子有所不同的是,荀子以“义辱”和“势辱”来重新诠释“耻”,由耻感论转向荣辱观;孔子和荀子都主张借助礼、法的外在规范约束、限制个体的行为,以完成对底线思想的实践,这些体现了先秦儒家底线思想的他律性。
立主见利思义,摒弃见利忘义
在先秦儒家底线思想之中,无论是孔子、孟子还是荀子,都回答了一个共同的问题:
“义”和“利”如何选择?
首先,三者都肯定“求利”是人之天性。孔子曾指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孟子提出:“食色,性也。”荀子也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关于“义”和“利”的关系,三者都认为“义”与“利”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存在,“利”有私利和社会公利之分。
孔子要求人们懂得区分合义之利与不合义之利,合义则当取。孟子也并不反对在满足公利的基础上追求私利,二者是可以得兼的。荀子以寻求义与利的统一为出发点,在他看来,“义”是人们的精神需要,“利”是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物质需求,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义”和“利”会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
在这种冲突的情形下,孔子主张重义轻利,先义而后利,不取不合义之利,也就是以国家利益和百姓整体利益为重。孟子不仅把个体在义与利上的选择作为圣人与小人之分,还更进一步将其作为区分人与禽兽的标准,他在重义轻利的基础上更为激进的表示:“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为了保全“义”甚至宁可牺牲性命。当“义”和“利”发生矛盾时,荀子同样认为要重义轻利,以义制利。
由此可见,孔子、孟子和荀子在“义”和“利”的选择问题上,都认可“义”和“利”不是完全对立的存在,而是可以实现统一的,人们可以取合义之利。当“义”和“利”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都坚持“先义后利”、“义然后取”。这些在先秦儒家底线思想的内容中是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