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有人认为,“德主刑辅”是“封建”“落后”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是对立的。然而,揆诸实际,两者在逻辑和思想上并不必然存在矛盾。
从思想原旨看,“德主刑辅”符合传统社会国家治理的客观规律
我们有必要厘清“德主刑辅”的思想原旨究竟何在。
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他将道德建设视作治理国家的核心内容。关于德刑关系,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将“德礼之治”置于“政刑之治”之上,主张国家治理应以德治为终极理想,刑治则等而下之。
孟子继承“德主刑辅”学说,更将之提升到仁君仁政的高度。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后儒解释说:“有政刑而无德礼,是谓徒法;有德礼而无政刑,是谓徒善。”换句话说,德礼与政刑应该交互为用,但在治理策略上,依旧是“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荀子则以“隆礼重法”著称,倡言“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虽不排斥“重法”,但仍以“隆礼”为先。
先秦其他学派并不全然反对儒家所倡导的德礼之治,唯从现实利益出发,对于德刑关系的理解和处理方式有所差异,其中最突出者莫过于法家。法家主张以德刑二柄绳治天下,对德刑主次关系不加区分,有时甚至将刑治置于德治之上。对于法家的这些观点,应该理解为面对诸侯争霸、弱肉强食的严峻局面,出于自存自强需要,因此主张在一定时期内加强刑治,以强化国家资源调动能力。但这一主张在秦汉以后历朝历代政治理念中并未成为主流。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符合传统社会国家治理的客观规律,在今天仍具有借鉴意义。
在法律史上,“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我们有必要了解“德主刑辅”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中的表现。
孔子担任鲁国司寇期间,曾有一对父子因为讼争请他裁判。孔子将这对父子关在同一个监狱里,但三个月过去了,未作任何判决。最后,父亲主动提出终止诉讼。孔子于是将这对父子一并释放。有人对此感到不解,孔子回答:“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言外之意,必须先教育百姓遵守道德法律规范,如有奸邪之人不从教化,再用刑罚予以制裁,民众才会知道避罪远刑,国家才会得到更好的治理。
这个故事反映的是孔子“先教后诛”思想,也是“德主刑辅”的具体实践。从国家治理角度看,应以教育德化为先,以刑罚为次;只有在教化无效时,不得已才用刑罚来惩治。作为治理国家之需,教化是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诸般纷争的积极手段,刑罚只能是辅助和消极的制裁手段,单纯任用刑罚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
由此亦可反观中国古代法律史上颇为盛行的“明刑弼教”思想。从字面上看,刑罚与德教的逻辑关系便已十分清楚:使民众明白各种刑罚结果的根本目的,恰在于辅助实现德育教化。借用现代犯罪学的说法,便是为了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双重目标,既惩治于已然,更防患于未然。
当然,“德主刑辅”或“明刑弼教”的最终诉求高于现代刑法学的一般理论,根本在于追求“刑期无刑”。也就是说,制定和使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消弭犯罪和诉讼行为,包括刑罚本身,以达致圣主明君所追求的“刑措不用”。
与之相反,中国历史上凡是专任刑罚的时期往往带有一定的晦暗色彩。最典型者当属秦始皇采用法家之治,横扫六合,江山一统,设想的千古帝业不过二世即亡。在汉初儒生眼中,秦朝法律“繁于秋荼”“密于凝脂”,因而成为口诛笔伐的对象。不仅如此,后世凡是尝试使用法家之治进行变法的改革者,往往落下专任刑罚或势利之徒的负面评价,以致纪晓岚慨叹“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从西方法治经验看,法治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
应该承认,西方社会的法治经验是人类智慧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其他国家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
刑法学家蔡枢衡曾经指出:“法治这东西是八面玲珑的,它可以和君主同居,也可以和民主结合,还可以和独裁握手。”法治虽然以“法”为名,但不同于法律或法学概念本身,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它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性,可以和君主、民主、独裁中任何一种制度结合。换言之,法律在试图给予人们公平正义的同时,总是难以摆脱其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基本属性。这两种属性可以并行,也可能相悖,但总是如影随形、相伴而生。
一个重要且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现代法治在西方历史的形成过程中也并不排斥道德教育的积极作用。恰恰相反,道德教育往往被看作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至视作比法律或行政命令更为高级的治理手段。诚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
“德主刑辅”与现代法治具有不同的问题指向
我们有必要明晰“德主刑辅”与现代法治具有不同的问题指向。几乎所有西方学者在涉及法治问题的讨论中,总是习惯性地将法治与集权、专断、独裁对举齐观。与之相比,中国学者在讨论法治问题时则很少像西方学者那样将法治作为集权、专断、独裁的对立物,而是将其作为人治、德治的对立面。不可否认,人治、德治等带有鲜明的民族特性,而将人治、德治作为法治的对立面,在西方学界实属罕见。这种概念逻辑上的偏差,甚至有些“自说自话”的学术现象,值得我们思考。
回到先秦孔孟诸子所倡导的“德主刑辅”思想。一方面,我们应该清楚,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