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广州一农妇偷摘杨梅失足坠亡,家属向村委会
TUhjnbcbe - 2023/10/23 21:28:00
治白癜风去哪里治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zdxbdf/

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儒家学派最高的理想是天下大同,所谓的天下大同是指着老有所依,幼有所养,夜不闭户,家家户户安居乐业。

但是荀子提出了人性本恶,因此天下大同终究只是一种奢望。

而现代生活中,别说是夜不闭户,就连种植在田地里面的水果都不安全,对农民来说,田地里面的粮食可能是一年的收入,偷瓜果等于是践踏农民一年的辛苦。

在广州花都区发生了私摘杨梅失足案。

广州花都区,有广州“北大门”、“后花园”、“中国皮具之都”等美称,因当地有着浓厚的历史文化,风景优美,吸引了众多的游客,当地一些农户每年都会准备一些土特产出售给游客。

林某(女)和丈夫华某就以采摘杨梅,酿制杨梅酒赚取一些外快。

不过林某采摘的杨梅不是自家的,而是红山村居委会旁的杨梅树,杨梅本就长在高处,攀爬树枝极其威胁,为了阻止采摘杨梅的人,村委会也会多次加以劝阻。

但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不管村委会盯得再紧,总有一天还是会有疏忽的时候,年5月19日,林某趁着村委会人不在,又偷偷爬上了杨梅树,一颗一颗的杨梅,她摘得不亦乐乎。然而林某年近60岁,体力本就非常有限,动作也不灵敏,在采摘杨梅时,她一脚踩空,失足跌落。

虽然高度不是特别高,可对一个老人来说,随随便便一摔都可能摔出毛病来,这一摔引发了林某的死亡。

林某因为私摘杨梅失足坠亡,理当来讲是属于一桩意外事故,但是林某的家人却认为村委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并索赔63万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村委会觉得自己并没有责任,是林某自己要摘杨梅失足坠亡,而且他们发现之后立刻送医救治,并没有出现任何披露,要说有过错,林某首先犯了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盗窃罪必须构成数额较大,所谓的“数额较大”在《解释》有规定,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元至元以上。

林某采摘杨梅的行为,并不构成数额较大,因此不具备盗窃罪性质,只是有违公序良俗。

那么村委会有没有过错呢?

在一审中,林某家属认为村委会的杨梅树容易攀爬,而村委会也没有设立相应的警示牌,因此村委会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庭采纳了这种说法,经查证村委会确实没有设立警示牌,因此一审宣判村委会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做出明显的警示。如“禁止攀爬”字样,但是村委会并没有,因此判定村委会赔偿林某家属4.5万余元。

一审结束后,村委会不服、林某家属也不满意这样的结果,因此又有了二审,二审认为林某和村委会均有过错,维持一审原判,一审、二审敲定之后,引发了很大的社会舆情,不仅是社会舆情,一些专业的法学人士,也就此事做了点评。

法学人士认为,在一般的侵权案件或者是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案件中,产生有损害就必须有赔偿的一种认知,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适用无过错原则。

年1月,广州中院再审,认为林某是在村委会职责之外攀爬上了杨梅树,导致失足跌落,村委会也尽了自己的救助责任,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审撤回了原审判决,驳回了林某亲属的诉情。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州一农妇偷摘杨梅失足坠亡,家属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