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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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15 2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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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礼法思想大致可分作三个时期。正如杨鸿烈先生所言:“吴经熊博士《唐以前法律思想的发展》一文曾有说:“唐以前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作三个时期:第一时期——礼治时期——法律和道德混合时期(纪元前五世纪以前);第二时期——法治思想——法律和道德分离时期(前四世纪至前三世纪末叶);第三时期——礼法调和之思想——法律和道德重合时期(前二世纪到后七世纪);

杨鸿烈先生对吴经熊博士的话还有补充,他说:“惟按这时期不限于后七世纪的唐朝为止,实应延展至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开始的清代光绪末年。”可见,秦至西汉中期的礼法思想正处在法与礼分离之后,法治思想开始抬头,并最终占据主导地位,逐步发展到礼法调和之思想的关键转折期。

研究思想史,研究的对象既可是个人的思想,也可是时代的思想。以秦至西汉中期的*论家和思想家个人的思想作为西汉中期礼法思想研究的对象。

实际上,在礼制与法制两大社会控制系统如何运作以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礼治与法治两套治国方略和手段如何运用以保证统一的封建帝国长治久安的问题上,秦至西汉中期的*论家和思想家们进行了艰苦的理论探索。

从秦王朝的李斯到汉初的叔孙通、陆贾、贾谊,再到西汉中期的董仲舒,秦至西汉中期的礼法在思想理论层面呈现出一种“混一性”的动态发展状态。礼法思想在秦至西汉中期“混一性”动态发展的核心脉络就是:礼法结合思想从萌芽或胚胎状态,逐步发展到幼苗或婴儿状态,最终发展到成人状态。

李斯是秦代著名的*治家和思想家。在秦代短暂的历史中,在*治史和思想史上对后世产生影响最重要的历史人物就是李斯。所以,研究秦代的礼法思想,不可避免地要以李斯的礼法思想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

长期以来,史学界一直认为李斯是法家思想实践的代表人物,认为其思想是纯法家思想。实际上,在李斯的思想中,已显示出了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结合的迹象。从荀子与李斯的师从关系来看,这一点不难理解。李斯是荀子的学生,而荀子是战国时代最后一位大儒。荀子力倡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治国理念。作为荀子的学生,李斯不可能不受荀子的影响。

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治研究》一书中,对李斯与儒学的关系有一段论述:“李斯师事荀卿,渊源孔孟,其所建议创制,大体皆本儒家精神,而对于默百家、倡儒术,未肯公然主张,而必留待汉武帝董仲舒君臣去做,谅不是为了避讳,乃是由于统治经验不够。”王先生在此虽然夸大了李斯思想中的儒家思想成分,但我们可以肯定,李斯思想中或多或少含有儒家思想成分。

由于李斯直接留下来的作品很少,也没有专门的理论著述,所以研究李斯的思想比较困难。研究李斯思想的主要史料依据是《史记傣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对李斯的著述言论和活动的记载。

我们首先依据李斯的思想轨迹看看李斯思想中的儒家思想成分。秦始皇十年(前年),李斯思想中儒家思想的痕迹。其中等思想显然属于儒家思想。后来“赵高案治李斯”,李斯受赵高陷害,“居图圈中”,在狱中对秦二世胡亥的*治作出了批评。

可见,李斯对二世胡亥的批评所持标准又回到儒家的轨道,其中蕴含了李斯儒家思想的成分。紧接着李斯在狱中向二世胡亥上了最后一道奏书,在这篇名为认罪实为表功的上书中,李斯列举了自己的七大功劳。其中第三、第四和第七这三条都是儒家思想的体现。

由此可见,从李斯的思想轨迹中,我们可窥见到李斯思想中的儒家思想成分。但李斯思想的主流与核心仍然是法家思想,儒家思想只是其以法家思想为主流和核心的思想体系的边缘构成。

研究李斯的主流思想—法家思想,不能像研究商鞍、韩非的法家思想那样容易,因为商鞍和韩非都有留存后世的理论著述,商鞍有《商君书》,韩非有《韩非子》,而李斯没有。我们只有从司马迁的《史记》中去寻找史料依据。通过考察,我们可发现,法家思想贯穿李斯思想之始终。

秦始皇十年(前年),李斯在其《谏逐客书》中有言,由此可见李斯极其推崇商君之法。秦始皇三十四年(前年),李斯给秦始皇上了一封奏书,李斯在此奏书中认为搞“私学”的人“道古害今”,“虚言乱实”,“非法教之制”,如不禁止,势必导致“主势降乎上,*与成乎下”的严重后果,建议焚书,强制人们“以吏为师”。这集中体现了李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禁绝私学”的法家思想。

到秦二世胡亥即位后,李斯的法家思想发展到“行督责之术”的法家思想。在给二世胡亥的上书中,李斯极力倡言。同时,李斯极力推崇申不害的“责实”思想,反对国君为人民操劳,要求人民效忠国君,李斯还极力推崇韩非的的思想,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罚,认为明主圣王能久处尊位,在于能“行督责之术”。

可见,李斯非常推崇申、韩之术和商君之法,所谓“法修术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李斯在给二世胡亥的上书中,对儒家的仁义之说提出了批评。

通过以上对李斯思想中的儒家思想成分和法家思想的分别考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李斯的思想轨迹中,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自始自终都矛盾地混合在一起,但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法家思想,次要方面是儒家思想,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

所以李斯的思想是以法家思想为主流和核心,以儒家思想为边缘构成的法家思想,并非单纯的法家思想。正是从这点出发,我们说礼法结合思想在秦代李斯身上已初见端倪,只是这时的礼法结合思想还处在萌芽或胚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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