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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丨张福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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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7日,《检察日报》第3版刊登西南*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张福坤的理论文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丰富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内容如下:

张福坤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在数千年间保持强大生命力,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和谐”始终是其追求的目标,而“和谐”观念本身有利于从更广泛的角度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降低社会成本。因此,必须立足新时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变化发展着的具体社情、民情中优化多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探索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严格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不同于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生成路径,其植根于中国法律文化土壤、契合我国国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司法回应。从历史传统资源中找到借鉴和依据,有利于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传统法律文化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想土壤

无讼息争: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在数千年间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以“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为总原则的。“和合”的理念始终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核心,“无讼”是在此理念下发展的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在孔子思想中,诉讼的最终目标是要借助刑罚来实现和谐的世界。儒家提倡面对纠纷时,采用和缓、宽容的方式处理。传统的“无讼”思想暗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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