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精彩回顾
▼
新刊速递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年第6期目录
年《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订阅开始了
特稿
特稿:高瑞泉
观念的力量及其实现
国家与社会治理
高国希
作为社会价值形态的道德与法律
齐卫平,金江峰
基层*组织的组织密度与功能密度——兼论基层*组织组织力评估体系
中国哲学与文化
摘要:学界关于儒学与权利的关系有相容论与不相容论两种观点,不相容论则由"儒家配不上权利"论逐渐走向"权利配不上儒家"论。不相容论者要么否定权利,要么否定儒学,但二者大都持"权利"起源特殊论和历史主义方法论,认为不能用"权利"话语来诠释儒学乃至西方古典世界。经由考察"权利"概念起源的两种不同理解尤其是人类学的理解,以及从概念分析厘定"权利"概念之要旨与分类的基础上,运用权利思想与话语对古典儒学的相关思想进行重构,可以有效地阐释儒家思想中的权利观念,有力地回应不相容论者的主要论据,并推进相容论者的观点。儒家思想的权利重构将有益于儒学与权利双方的发展,并为权利的合理性和可欲性做出辩护。
关键词:儒学;权利;应得;义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陈乔见,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基金项目:江苏省"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和"道德发展高端智库"以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华东师大人文社科青年跨学科创新团队项目"(项目号:ECNU-QKT)
原文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年第六期
目录
一、儒学与权利之不相容论的两种形态
二、西方“权利”概念:起源、要义与分类
三、语言学方法之谬:米尔恩回应麦金泰尔
四、古典儒学的权利思想重构
五、对质疑儒家权利思想的回应
自晚清西方权利概念输入中国以来,国人对权利思想就争论不断,这一争论尤其聚焦于儒学或儒家社会与权利是否相容上。从维新派的热情呼吁到港台新儒家的积极接纳,从保守派的抵御担忧到当代美国社群主义汉学家对权利社会的批评与贬斥,从五四激进派的倒孔运动到自由主义对儒家的敌视,相容论与不相容论都走过了一个多世纪,至今仍聚讼纷纭。纵观这些论争会发现,儒学与权利(或儒家社会与权利)及其关系仍是一个有待澄清和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将首先概述和简评百年来儒学与权利之关系的几种认知,尤其是不相容论的两种对立形态;接着考察“权利”概念之起源的两种观点,并从概念分析厘定“权利”的要义与分类;然后在此基础上,阐释儒学中的权利思想,或者说用权利话语重构儒家相关思想;最后回应对以权利话语重构儒家思想的异议,并说明此种重构或阐释的意义。
一、儒学与权利之不相容论的两种形态
“权利”一词,先秦典籍早已有之,作为名词,其基本含义是权势或权力与利益;作为动宾结构,则意谓权衡利之轻重大小。中国古籍中的“权利”一词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源自西方的“权利”概念。首次用“权”或“权利”对译英文“rights”,出自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Martin)于年翻译美国人惠顿(Wheaton,Henry)的《万国公法》(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该国际法由清朝总理衙门颁布。该译法虽有争议,如严复便目为“以霸译王”,但它仍然在晚清、民国盛行开来,至今为定译。翻译问题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问题,笔者遵循一百年来约定俗成的译法和用法。
自晚清西方权利思想传入吾国,国人对它的认知甫一开始便有了分歧。在戊戌变法前后,国人对是否该引入西方权利思想展开辩论,维新人士如康有为、梁启超、黄遵宪、何启、胡礼垣等热情呼吁权利思想,并试图运用传统思想资源给予论证,“他们都要再三表明自己也是维护儒家伦理的,并力图证明个人权利与儒家伦理不矛盾”。与此相对,以“中体西用”名世的守旧派张之洞则认为权利思想与中国三纲五常不相容,他说:“近日摭拾西说者甚至谓人人有自主之权,益为怪妄”,“故知君臣之纲,则民权之说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纲,则父子同罪免丧废祀之说不可行也;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与张之洞同持儒学与权利不相容论,但立意却完全相反的是后来的五四激进派,其典型代表莫如陈独秀。陈氏明言:“所谓平等人权之新信仰,对于与此新社会新国家新信仰不可相容之孔教,不可不有彻底之觉悟,猛勇之决心;否则不塞不流,不止不行!”孔教与权利如何不相容,陈氏说:“(西洋)举一切伦理,道德,*治,法律,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东洋)宗法社会,以家族为本位,而个人无权利”,故“欲转善因,是在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可见,自晚清至五四,关于儒学与权利已经分化为三种立场:(1)维新派的相容论与调和论,当代新儒家基本上继承了此论;(2)守旧派的不相容论之否定权利论,这一种观点在后五四时代和之者鲜,但在当代却意外地得到了海内外的和声;(3)激进派的不相容论之否定儒家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新启蒙派大体上继承了此种看法,在这一点上他们反不如其先驱胡适(见后)。可喜的是,晚近一二十年来,不少中青年自由主义学者不再像老一代那么敌视儒家,对于儒学中的现代性价值观念的发掘,他们乐观其成。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儒家配不上权利论”的声音愈来愈弱的同时,另外一种声音即“权利配不上儒家论”似乎愈来愈得势。这其中的原因很多,海外持此论的学者多出于对启蒙运动和权利社会的反思,颇有影响的是三位当代美国汉学家,即,芬格莱特(HerbertFingarette)、罗思文(HenryRosement)和安乐哲(RogerAmes)。此三位美国汉学家深受社群主义的影响,他们对近代西方以来的原子个人、权利个体以及好讼的法律社会多有批评,颇为欣赏儒家的礼仪社群。与近代西方以来的“原子个人”和“权利个体”(Rights-BearingIndividuals)针锋相对,罗思文提出所谓的“角色人”(Role-BearingPersons)的概念来解释儒家关于“人”的观念,安乐哲则发展出一套所谓的“角色伦理”(Role-Ethics)来诠释儒家伦理。括而言之,这三位美国汉学家关于儒学与权利之关系主要有两个论点:其一,重视礼仪建构的儒家社群中没有孤立的自我,“我就是我的诸角色”,“现代‘权利’概念在古典中国思想中也是完全缺失的”;其二,权利社会问题颇多,借镜儒学可以转换他们的视角。笔者以为,三位社群主义汉学家对儒家所谓礼仪社群的描绘过于理想化,五四知识分子对传统礼教的批评诚然过于激烈而有失偏颇,但也并非无的放矢。他们说儒家没有抽象的自我或自主的自我,不重视普遍原则或普遍性,因而不可能有“权利”概念,虽然多有国人拾此牙慧,人云亦云,但无疑是完全错误的。至于他们对美国权利社会之弊端的批评,诚有矫枉过正的意思,但却并不适用于权利观念尚不发达的中国社会。不幸的是,他们在中国似乎比在美国更有影响。
其实,就严肃认真的学术讨论而言,在当今中外学术界,不相容论者远不及相容论者主流。不过,就笔者目力所及,大部分相容论者聚焦于讨论“儒学与人权”。笔者以为,讨论儒学与人权的关系相对容易,因为,其一,从外延上看,人权的范围小于权利;其二,战后人权运动是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资源的共同努力,其中自然有儒家的贡献。从“反向格义”的角度来说,讨论儒学与权利的关系,这要求我们首先厘清“权利”概念的起源与内涵。然而,这个问题并非像不相容论者所理解的那般简单。
二、西方“权利”概念:起源、要义与分类
理查德·德雷格(RichardDragger)在为“语境中的观念”丛书系列之一的《*治发明与概念嬗变》所撰写的《权利》一文中,概述了西方学界关于“权利”概念起源的两种观点。据德雷格,在词源学上,英文中的right及其对应的德语recht和法语droit,都有共同的拉丁语和希腊语起源,其早期含义表示做某事符合正确的规范,是正确、对的,这是“right”的客观意义(objectivesense)。学者认为,只有right的主观意义(subjectivesense)亦即right作为property可以为某人所拥有(have)的用法产生时,才标志着“权利”概念的产生。但是,到底何时出现了right的主观意义?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现代*治和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与它在古典时代的先行词ius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水岭,至于这一分水岭在哪个时间点,则有不同看法,但无论如何,他们认为不可能在中世纪之前发现权利概念。第二种观点以格沃思(AlanGewirth)为代表,他承认在前现代社会没有办法发现现代权利概念,但这仅仅意味着:“人们可能有或使用一个概念但却没有一个明白的单词来代表它。”在此看法下,格沃思相继在西欧封建思想、罗马法、希腊哲学、旧约乃至原始社会中发现了权利的概念。在格沃思看来,“权利”这个单词(Word)可能没有出现过,但权利的概念(concept)确实存在。正如德雷格对第二种观点所分析的那样,只要有承认和管理私人财产的规则(如古老的《汉莫拉比法典》),就一定有权利概念,“讨论‘我的’‘你的’就是讨论权利”,希腊人和罗马人肯定没有代表“权利”的单词,但他们可以用其他方式来谈论权利。关于权利概念的起源问题,到底哪一种看法是正确的?诚如德雷格所言,我怀疑词源学的考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这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有’一个特殊概念”:(1)如果一个人愿意寻找观念(idea或notion)而不管它如何表达,他一定会确信权利概念(conceptofrights)与文明社会一样古老,权利概念可能嵌入或分散在古人的许多词汇中;(2)如果一个人坚持表达形式至关重要,那么,权利概念不可能存在,除非有一个单词或短语把它与其他概念区分开来,如此,权利概念最早只能起源于中世纪。
列夫·温纳(LeifWenar)在给斯坦福哲学百科撰写的《权利》一文中同样谈到了“权利”概念之起源的两种理解:“迄今为止,权利‘概念’的真正出现仍在争议中,答案在观念史家的能力之外,而在人类学家的领域之内。即便最原始的社会秩序也一定包含一些规则,用以规定特定的个体或群体拥有特殊权限履行某种行动。进而,即便是原初的人类社会也一定拥有一些规则,用以说明某些人有资格告诉他人他们必须做什么。这些规则归因于权利(rights)。权利概念是伴随着对这些社会规范的反思意识而自发产生的。……而且,学术争论有时过于乐观地假定概念边界存在明显断裂。”至于“权利”的前现代的“客观”意义何时同时也赋有了我们现代的“一项权利”的“主观”意义,温纳说,我们可以在历史中往回追溯:从十七世纪的洛克到霍布斯到格劳秀斯,然后到十五世纪的吉尔松(Gerson),十四世纪的奥卡姆,也许甚至可追溯到十二世纪的格兰西(Gratian)。但他又提及多诺霍(Donohue)现在又证明,权利(ius)的主观意义用法贯穿于公元前一世纪至公元后三世纪的古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
笔者赞同德雷格提到的第二种观点,亦即温纳所谓的人类学观点,其中一个理由固然是此种理解很方便我们讨论儒家的权利观念,但更为根本的理由是,被观念史家所认为现代权利概念起源于那些权利经典文本的近代作者,他们都是从人类学的视角来理解权利概念。我们只要看一看霍布斯的《利维坦》和洛克的《*府论》便不难知晓。霍布斯和洛克都曾说过,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对每一样物都拥有权利。而且,当洛克在《*府论》下篇多次用权利话语解释《圣经》文字时,《圣经》中又何曾有过可以翻译成“权利”的字眼?
讨论儒学与权利的关系,不仅要了解权利概念的起源,还要理解权利概念要旨及其分类,以便说明儒学中的某某思想对应的是某某类型的权利。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esleyHohfeld)对“权利”的概念分析被广泛接纳,据霍氏,“权利”(rights)概念具有四项基本要素(elements),分别为:特权或自主权(theprivilege)、请求(theclaim,笔者倾向于译为“主张”)、权力(thepower)、豁免(theimmunity),每一项都可单独构成一项权利。霍氏又考察了与权利概念四要素相对(opposites)或相关(correlatives)的概念,图示如下:
上表中的“权利”也即是前文提到的“主张权”(claim-rights),亦即霍氏视为“最严格意义上的权利”。霍氏在一段带有总结性的文字中说:“前作业已充分证明,‘权利’一词常被不加区别地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表达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在内的任何法律利益。然而,狭义的权利却仅与义务相关,也许其同义词‘请求权’更能达义。”由此可知,霍氏所理解的“最严格意义上的权利”是跟“义务”具有“相关”关系的“请求权”。此对关系可如此表述:如果甲拥有一项主张权,那么某人乙就有一项义务。这种“权利”也是我们下文讨论儒学中的权利思想时最为看重的一种权利。此外,根据英国人权哲学家米尔恩(A.J.M.Milne)的理解与概括,权利的要义就是“资格”:“霍菲尔德宣称‘权利’一词包含要求、特权或自由、权利以及豁免这四种情形,它们都是法律上的‘优势’。虽然他没有这样说,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之处,这就是,它们都是资格。”霍氏对“权利”概念的分析主要指向法律权利。实际上,从权利的渊源来看,或者说什么赋予了权利拥有者以某种“资格”,权利可以区分为道德权利(moralrights)、法律权利(legalrights)和习俗权利(customaryrights):道德权利奠基于道德理由,法律权利来源于社会的法律,习俗权利来源于地方性的习俗和惯例(localconvention)。
以上是“权利”概念之要旨。另外,学界对“权利”的另外两种分类对于我们澄清一些问题也颇有助益。其一,莱昂斯(Lyons)在年提出对后人讨论权利概念颇有影响的一对区分,即关于“积极权利”(activerights)和“消极权利”(passiverights)的区分。霍菲尔德式的特权和权力是积极权利,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