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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所涉鸟兽尊彝而言,重点在于盛酒表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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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周礼》天子祭祀等场域中,象形的鸡彝、鸟彝、象尊等酒器固然可以明确区分,但带有不同纹饰和饰物的尊彝同样可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对于象形说不可定于一尊而后快。《荀子·正名》曰:“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就《周礼》所涉鸟兽尊彝而言,重点在于盛酒表义,不管是纹饰、饰物抑或象形,只是形制不同而已。因之而命名,并不会造成任文所谓“所指含混不清”的后果。

一、出现场域探讨

《周礼·司尊彝》所载鸟兽尊彝的形制,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根据《司尊彝》和《小宗伯》的记载,六尊六彝用于特定仪式场域———天子祭祀和宾客,而且主要是宗庙祭祀中的四时祭和间祀。也就是说,这些尊彝是天子而非诸侯、大夫等贵族所用的酒器。周礼特别强调等级,“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各等级所用酒器自然有着严格差别。这也就意味着,纵然周代尊彝所涉范围较广,但我们所讨论的尊彝却受到特定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反观任、黄二文,不约而同据以比况《周礼》鸟兽尊彝的是难以作为有力证据的两件自名青铜器。第一件是据传出土于太原的春秋晚期鸟形子之弄鸟尊(《集成》5761);第二件是出土于宝鸡的西周中期羊形伯井姬羊尊(《集成》5913)。其中第二件铜器的铭文为“伯乍(作)井姬用盂”,任文以形、声求之,将强释为“牺”,又认为“牺”指“羊”,据此而谓“先秦对酒器的命名是可据其形直接以动物名之的”,并“跳跃式”地得出《周礼》鸟兽尊彝是“据其形直接以动物名之”的结论。

任、黄二文在这里的论证至少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所举二器并未自名为尊彝,故由此印证《周礼》鸟兽尊彝的形制有随意牵合之嫌。第二,任文已提及学界对的释读颇有争议,其论证则选取偏爱的观点加上推测而成,迂回曲折,有失周严,这一点后文还会详论。第三,忽视《周礼》预先设定的仪式场域,这也是最主要的一点。出土鸟兽尊可能是祭器、食器、弄器,倘若不能确定类别,便不能将其与《周礼》鸟兽尊彝建立起必然联系。即便有的出土鸟兽尊确与祭祀、宾客有关,还须考虑它们用于哪种场域、属于何种等级、是否盛酒等多种因素。朱凤瀚指出,“商周青铜器定名中将作鸟兽形之礼器归为尊类,实亦始于宋人”,容庚将出土商周鸟兽形器物专门归入“鸟兽尊”一类⑧,此后才被学界所沿用。既然将商周鸟兽形铜器归为一类是后人所赋,又如何以此为前提否定郑玄等前人之说?再者,出土鸟兽形铜器虽有自名尊彝者,但也只是礼器共名,并没有证据显示它们是酒器。

关于盛酒问题,徐良高坦言:“尊的酒器功用说也是据后代文献记载推考的结论,并代代相承,最终成为考古学界约定俗成的定论的,并非经过实证研究的科学结论。目前,我们尚缺乏足够的资料和科学检测数据,甚至没有任何科学检测数据来支持这种关于‘尊’的定名与定性结论,比如所有这类器物内的出土包含物都有酒类遗存等。”⑨这才是考古学者的中肯见解。其实任文也承认:“如果说要把出土实物与典籍记载一一对应上、才能判断孰是孰非的话,那么,无论刻画说、饰物说还是象形说,目前都无法完全被证实。关键问题在于,出土实物大多都缺乏自名,更鲜有交代其功能,没有直接与典籍记载的鸟兽尊彝相联系的依据。”这句话说到了问题的关键。从理论上讲,即便历史考证中出土文献与典籍记载的一一对应,也仍有探讨空间,更何况绝大多数出土鸟兽形尊没有铭文,即便有铭文也无法真正达到“一一对应”的效果。

不过任文又话锋一转,提出一个新思路:“然而,撇开文献与实物比对的方法,从尊、彝这类器物本身的形制演变考虑,《周礼》中的鸟兽尊彝当如何理解,应该是可以说清楚的。”这句话反映出一种根深蒂固的历史还原主义倾向,从“应该是可以说清楚的”这一表述,也可看出任文在论证中的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验之实物固然重要,但前提必须是此物与传世文献所指确系一物或至少是一小类,然而学者恰恰在这一点上无法给出明确答案。审视任、黄二文,所举一件铜器是晋卿的赏玩之器,另一件是鱼国夫人井姬的生活用器,均不能与天子所用酒器同日而语。二文通过出土器物论证象形说缺乏说服力,其学术价值仅是提供了对刻画、饰物说的“质疑”而已。

二、酒器辨识

酒器的辨识是任、黄二文坚持象形说的重要理由。在考古器物中,尊彝往往是共名。王国维指出:“尊、彝皆礼器之总名也。古人作器,皆云‘作宝尊彝’,或云‘作宝尊’,或云‘作宝彝’。然尊有大共名之尊(礼器全部),有小共名之尊(壶、卣、罍等总称),又有专名之尊(盛酒器之侈口者),彝则为共名,而非专名。”李零也说,铜器铭文中常见的尊、彝二字是祭器的通名,而非专名。任文还注意到,“先秦典籍中提及尊,则至少可指甒、壶、方壶、圆壶、瓦大等”。此言无误,但“可指”也意味着并非处处如此。古书历来有对文则异、散文则通的原则,《周礼》亦然。

在《周礼》文本语境中,职官司尊彝掌理的酒器包括鸡彝、鸟彝、斝彝、黄彝、虎彝、蜼彝、献尊、象尊、著尊、壶尊、大尊、山尊、罍等,这里“司尊彝”之“尊彝”是小共名,当然包括和“可指”以上这些酒器。但当具体述及和陈列六尊六彝时,它们各有专名,相应的刻画、饰物、象形任何一种方式都能分别赋予其明显特征,极易辨识,象形亦非唯一选项。如鸡彝、鸟彝分别有鸡与凤凰的图饰;斝彝或饰以禾稼或为有耳之斝;黄彝有目饰;虎彝有虎饰;蜼彝饰以隼或猕猴;献尊有羽饰或饰以牛首;象尊饰以象骨或象形。此外,著尊纹饰简略而尊底无足,大尊为太古之瓦尊,山尊饰有山云之纹,罍饰以云雷之纹,它们各具特点,均无法全体象形,但这并不妨碍对它们的辨识。徐良高就“尊”的定名说:“从青铜器铭文中‘尊彝’的词组结构与内涵来看,‘尊’不但不是器物名称,而且具有某种形容词的意思,如崇高、尊贵、珍贵等。”他指出,从甲骨文()、金文()中“尊”的字形看,“整个字义是双手捧着盛酒之器作敬献状”。据此,《司尊彝》之“尊”体现的是敬重其事,落实在酒器形制层面,则可相对灵活。另外,不少学者乐于从古文字的字形来推测实物,若从这一角度看,“尊”作为盛酒器,更倾向于总体上广口圆腹的筒状形制,这反倒又为刻画、饰物说增添了一个有利证据。

结语

鉴于张文已对之前流行的象形说做出了辨析,所以这里仅就任、黄二文在讨论《周礼》鸟兽尊彝形制问题时支持象形说的具体论证,分别从出现场域、酒器辨识、牺尊和象尊形制、出土汉代酒樽四个方面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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