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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法律个案法理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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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民法典(总则编)》第1章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民”、“法”、“典”文字的演变

六千年前,我国就出现了如小孩子“画鸭”的刻画符号。在远古时代,刀为笔,地为纸,刻刻画画记录生活的符号就是现代汉语书写符号-汉字的祖师爷。东汉“字圣”许慎毕其一生,呕心沥血21年著成《说文解字》,其用“六书”方法,分析个汉字的来源和演变。该书大部分为秦汉或以前字体(既甲骨文、金文、小篆),从而,我盟可以从侧面知道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及风俗习惯等。

“民”字古金文体(如下图1),据图可知,“民”是象形字,上部是人的左眼,中下部是一把匕首插在人的眼中。许慎《说文解字》:“民,众萌也。凡民之属皆从民。”(众萌,本意为草木的芽。这里众萌,是众氓,萌,通“氓”。氓就是氓隶,是贱民或奴隶。民,就是众人懵懵懂懂的样子,大凡民的部属都从民。)

民,金文体,图1

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是统治阶级,捕获的敌人当奴隶使用,为防止奴隶反抗,刺瞎其左眼,反抗力大为减弱;残伤奴隶肢体,影响劳动生产,反而对奴隶主不利。所以,“民”的本意为“奴隶”。奴隶社会,奴与主是相对,到封建社会,没有了奴隶主,当然也没有奴隶,只有君主、官员与百姓,此时,“民”字发生演变,变为小篆体(如下图2)。“民”又引申为百姓,作形容词使用为“民间的”。

民,小篆体图2

如,先秦无名氏《诗·大雅·生民》:“厥初生民,时维姜嫄。生民如何?克禋克祀,以弗无子。”(当初先民生下来,是因姜嫄能产子。如何生下先民来?祷告神灵祭天帝,祈求生子有后代。姜嫄,上古时期历史人物,帝喾元妃,周族始祖后稷之母。)

再如,先秦左丘明《曹刿论战》:“(曹刿)对曰:“小惠未遍,民弗从也。””(曹刿回答说:这些小恩惠不能遍及百姓,百姓是不会听从您指挥的。)。

“法”字,是个会意字。金文“法”字(如下图3),左上边是个人,人下面是个“宫庭或衙门”,左最下边是“水”,右上边是“廌(zhi)”,廌,是古神话怪兽,能辩是非,头上有角。“法”字小篆(如下图4)、繁体(如下图5)。

法,金文,图3

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刑法。法律像水一样平正,所以,与水有关;廌,看见世上不正直事,使之离去,所以,法与廌、去相关。)。据此,法的本意为刑法或法律。如先秦荀子《劝学》,“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经》是法制的前提、各种条例的总纲。)

法,小篆,图4

从“法”字金文体来看,再对照许慎关于法字起源的解释,总觉得许慎的解说不太完美。

法,繁体,图5

许慎生活在汉代,约58—约年,其不可能不知道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也不可能不知道“云梦秦简”上的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内容。“法”字在公元前6-7世纪已经流行(《法经》为有力证据),那么,这个“法”字的出现一定会更早。

“灋”字由三个单字“水”、“廌”、“去”组成。在古代,这三个单字毫无联系,为何又组成一个凌驾道德之上的“灋”?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谁也没有完整的或部分的记录演化过程。

“灋”字的左边是个“氵”,许慎解释为“公平、平正”。我们知道,平正仅仅是水的一种状态,如大湖中的水在无风的情况下,它看起来又平又正,一个小小的虾子在湖中一跳,就会起波浪。水的突出特征不是“平正”而是从上至下的流动。如雨水、大江大河中的水、溪水等。总之,水的流动性比水的静止性,人们的印象更深,也更爱、更怕水的流动性。

古诗词中,描写动态水的诗句都很多,描写静态水的诗句少见。

如1:唐代元稹的《离思五首·其四》:“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经历过波澜壮阔的大海,别处的水再也不值得一观。陶醉过巫山的云雨的梦幻,别处的风景就不称之为云雨了。)

如2,宋代王观的《卜算子·送鲍浩然之浙东》:水是眼波横,山是眉峰聚。欲问行人去那边?眉眼盈盈处。(水像美人流动的眼波,山如美人蹙起的眉毛。想问行人去哪里?到山水交汇的地方。)

如3,宋代苏轼的《饮湖上初晴后雨》: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在晴日阳光照耀下,西湖水波荡漾,光彩熠熠,美极了;雨天的西湖,山中云雾朦胧,缥缥渺渺,又显出别一番奇妙景致。)

如4,《周易》:“水流则不盈”、《老子》:“上善若水”、《论语》:“智者乐水”等。以上诗句中的“水”,全是强调水流动性,而许慎对“灋”字中“水”的解释为静止的水,这似乎不太完美。

法应该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由于在古代,交通及通讯不发达,法需要像水一样从自上而下颁布。法的这中解释,可有从古诗句中找到证据。

如1,《韩非子.定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所谓法,由官府明文公布,赏罚制度深入民心,对于谨慎守法的人给予奖赏,而对于触犯法令的人进行惩罚。)

如2,《管子.任法》:“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是君主用来统一老百姓行动、使用下属的。)

如3,《慎子.逸文》:“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制定法律,以天下公认之理为准则。)

“典”是个会意字,甲骨文字体(如下图6)所示,左下边是个“二”字,表示一双手,右下边图形如人手,上面的圆圈与四条竖线,示意书册的形状,因为古代的文字是刻在竹片上的,阅时打开,阅后卷起,便于存放及他人借阅。

典,甲骨文,图6

许慎《说文解字》:“典,五帝之书也。从冊(ce)在丌(jī,垫物的器具)上,尊阁之也。庄都说:典,大冊也。”(典,原始社会末期部落或部落联盟的首领:黄帝、颛顼(zhuānxū)、帝喾(kù)、尧、舜等五帝的画册,“册”高搁放在“丌”上。庄都说,典就是大册。)典的本意为文献、书籍,引申为法则或制度。如:元代王冕的《冀州道中》:典故无所考,礼义何所拘?(一切道德法律全不过问,礼义更不受拘束。)

典,金文典,小篆

二、从看似“委托合同纠纷”实是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切入,分析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王某女儿大学即将毕业,欲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经朋友介绍,与无业游民陆某相识。陆某夸下海口,包安排事业单位工作。王某通过银行先后转款40万给陆某。陆某收到该款后,在转款凭证备注:收到40万,用于王某女儿联系工作单位,如办不成,一分不少退还,签名人:陆某。一年后,陆某没有实现当初的承诺,王某感到无望,要求陆某退款后,陆某退还30万,余10万一直未退还。王某无奈,一“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驳回。

王某花重金为其女孩联系事业单位职位,本无可厚非。为自己女孩找一家稳定可靠有保障的单位,既是投资女孩的未来,也是为自己养老多一条可靠的途径。在我国,父母为孩子付出,一般是不计较成本的。但在我国,在民间,总有人抱怨或痛恨,说某某花了多少钱,“买”了一个“官”。在这些人的心中,“买官”至少是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国家单位招聘制度,也是诱发为官不清廉的因素,身边或历史上的案例实在太多,“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便是明证。

王某及陆某均系正常成年人,就算他们不知道花重金“安排”事业单位职位不违法,但也应知悉该行为不道德。其实,事业单位招聘有固定的模式、流程及考核程序。

王某知道陆某既非事业单位领导或职员,也非国家编制或党政组织部门工作人员,知其系“肩客”,陆某无力无权“安排”王某女儿事业单位职位。一般情况下,陆某充其量只能提供某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而已,但在陆某拥有王某提供“重金”的情况下,陆某的“活动能力”大为增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个“利”系正当之“利”,还不是非法之“利”,最多是不道德,谈不让违法之“利”,但违法之“利”对某些有更大的诱惑力。在此种情况,陆某或许能“安排”王某女儿进事业单位工作,但这是非正常流程,损害国家事业单位声誉及他人正当权益。

委托合同

王某与陆某纠纷是否系委托合同纠纷?

假设:甲出资元委托乙去购买毒品,乙买回毒品后,甲认为只值得元,于是,甲要求乙退还元,乙坚持元全部已购毒品。此时,甲能否去法院主张要求乙退还元?

我们知道,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个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是民事行为,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花50元购车票去广东务工,车站就有义务送你到广东,人与车站或运输公司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或单位(法律拟制上的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这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有朋友私家车去广东,顺路带你去广东,这是朋友之间的情谊行为,这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想去广东,就盗窃车辆开到广东,这也是法律行为,不过是犯罪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

再回到甲委托乙购买毒品,这也是犯罪行为,只会受到法律惩罚,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会保护犯罪行为。但甲委托乙购买毒品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过该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无效,所以,甲请求法院主张要求乙退还元,法院不仅要驳回甲的起诉,而且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再回到王某与陆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我们日常生活常识及社会经验,事业单位招聘,求职者不需支付高额费用。王某向令陆某交付40万巨额资金,显然是利用给付金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事业单位职位,该行为破坏事业单位招聘公平竞争的秩序,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王某主张双方是委托合同纠纷,但王某支付陆某40万委托其办理事业单位工作,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聘制度,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产生的法律效果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效果上等同于未做出意思表示。

王某明知其委托关系是在不正当的关系而仍然为之,其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当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属于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因此,王某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民法典第一条

民法典规定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

第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典的首要目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权利。这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落实和体现宪法精神的表现。民法典的全部规定是围绕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展开的。

第二,调整民事关系。民事权益的存在是相对于他人而言,既存在于特定社会关系之中。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促进和实现民事主体间生活秩序的和谐。

第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民法保护了单个主体的民事权利,调整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是维护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秩序。

第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而使两者相适应。社会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群众渴望权利保障水平随之提高。国家为满足人民群众的这种法治需求而编纂民法典。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是法治的价值内核及法治建设的灵魂。

宪法是是母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民法的立法根据,民法必须体现宪法精神及落实宪法要求,且不得违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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