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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禹阶战国中后期法家政治思想的转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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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文化论坛·

战国中后期法家*治思想的转型

——从《商君书》到《韩非子》的观察

李禹阶

[作者简介]李禹阶,年在西北大学获历史学硕士学位,年晋升为教授,年入选为“享受国务院*府特殊津贴专家”,曾任重庆师范大学副校长、重庆市社科联副主席,现为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史学会副会长,主要从事中国思想史、社会史、*治文化史研究,代表性著作有《*统与道统:中国传统文化与*治伦理思想研究》《中国传统思想与思维方式论集:中国文化的“共生”精神》《中国古代外戚*治》,主编有《中国经学史》《秦汉社会控制思想史》《重庆移民史》等。

摘要

在战国中后期一百年间,商鞅、韩非等法家人物的*治思想既有一定的关联性,也有着相当大的不同。随着战国后期兼并战争进程及统一大趋势显现,战国中期秦的国家一体化治理机制逐步向君主本位*治格局转化,由《商君书》所代表的法家国家本位主义及一体化治理思想也开始向以《韩非子》所代表的“尊君尚术”“崇法重刑”的君主本位*治思想转型。在《商君书》中,商鞅等人极力主张建立起“法”为基础的国家本位主义,从而实现国家对社会极端干预的“壹治”“壹法”“壹民”“壹教”式的尊“国”崇“法”的全方位治理。《商君书》*治思想,打破了传统宗法制下国家与社会的“治理”边界,通过吏民的相互监视、连坐等措施,使国家力量全面控制社会的*治与非*治领域的整个“空间”,达到国家对社会的空前强烈的一体化管理。而在战国末期的《韩非子》中,则是站在大一统历史交接点上,既以君主本位的专制*体为重点,又主张在君主集权制下展开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渗透、整合、控制*策,充分表现了《商君书》主张的国家本位主义向君主集权制下的官僚*治体制转型的格局。《韩非子》尤其突出了“国”与“君”、“君”与“臣”的*治关系的变化,通过倡导“尊君尚术”“崇法重刑”,加大国家对社会公、私“空间”的渗透、控制力度。所以,《韩非子》表现出的君主本位*治思想,更有着《商君书》所不及的*治专断与寡头*权性质,是中国*治思想史上颇具典型性的君主专制与极权思想的合一。而秦的速亡,又为“汉制”的建立提供了经验、教训。“汉制”所提倡的“亲亲”“尊尊”的宗法伦理精神,通过法律与社会*策的儒家化,达到国家与社会治理界限的适度分野,由此奠定了此后数千年的帝制格局。

关键词

《商君书》《韩非子》国家本位君主本位

从战国中期至后期的一百多年间,古代中国的*治格局发生了重大变迁。这种变迁,也导致战国中后期的法家思想发生了深刻转型,这就是由《商君书》所代表的国家本位*治观念向以《韩非子》所代表的君主本位*治思想的转化。这种转型,充分反映了战国中后期社会主流*治思潮的变革。

一战国时代*治格局的变迁

春秋战国时期,*治格局出现了三大变化:其一,在春秋时代,西周以来的宗法分封制呈现“礼崩乐坏”局面,出现上下陵替、阶层变异的*治格局大变迁。大夫凌诸侯,陪臣执国命,各诸侯国内部的宗法等级与社会秩序处于颠覆、动荡之中。这导致西周以来诸侯分封的结构体制,向以诸侯国君主(及公族)为核心的、初具国家一体化特征的*治新形态转化。其二,战国前中期,随着兼并战争导致对各诸侯国的巨大挑战,各国在巨大的外在压力下,内部*治等级的一体化机制不断强化,国家本位思想凸显,以国君(及公族)为主干的*治等级制度成为相对稳定的*治形态;同时,各诸侯国想方设法加强农、战,以集中全国资源应对战争,这种状况加速了国家一体化机制发展。其三,战国末期,随着秦在兼并战争中的胜利,全国统一大趋势显现,在国家一体化机制日益强化过程中,一方面,君临“天下”的君主一统思想开始出现;另一方面,各国统治集团内部君主与宗室、公族、大臣、将军、内宫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尖锐化。例如,在秦国,从秦昭王时期始,庶长壮及诸公子的叛乱,宣太后与外戚魏冉掌握国家权柄,使秦君主与公族、大臣、外戚、内宠、军功将领之间的权力斗争激化。这样,在君主集权背景下,如何掌控中央权力,使君主大权在握,就成为当时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格局开始向君主本位格局转化,君主集权体制逐渐成为其时国家的主体性*治形态。

从总体上看,战国时期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它确立了中国古代统一国家演进的大趋势。而从春秋到战国中后期*治格局的变化,不仅导致各诸侯国*治、经济、军事的发展,亦对各诸侯国的人文、风俗有极大影响。顾炎武在总结春秋至战国的变化时说:“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此皆变于一百三十三年之间。史之阙文,而后人可以意推者也。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他尽管是谈“周末风俗”,但实际上涉及了自春秋至战国时代*治格局的演变趋势。这种演变,本质上是国家机制的改变。在经过春秋时代激烈的弑杀公族、宗氏相争、上下陵替之后,一批强宗世卿被铲除,以国君(及公族)为中心的独立的国家体制相继产生。而西周以来的尊天子、严祭祀、论宗姓氏族、宴会赋诗、赴告策书的广域“天下”的层级性*治礼仪仪式一变而为“邦无定交,士无定主”的霸国时代。过去的宗姓氏族,则在这种霸国时代逐渐成为国君治下的食土之附庸或领主。从春秋到战国的这一变化,一方面凸显了各诸侯国独立的国家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兼并战争的外在压力导致了各国内部一体化*治机制的不断成熟。许倬云教授对此评价道:“战国的社会结构与春秋不同,已经逐渐抽去了世袭贵族一层,剩下的只是君主与被统治者两橛,没有许多中间阶层的逐级分权。”

但是,历史总是波浪式前进的。战国时代的国家一体化体制,仍然保存了不少旧制度的影子,这就是宗室、公族的辅*。例如,在*权形式上,君主为了打击*敌,依靠、重用自己的宗室、亲族,导致各国公族在权力分配上的优势化及*治权力重心的公族化。较为典型的如,魏国信陵君魏无忌,齐国的田忌、田婴、田文、田单,赵国的平阳君赵豹、赵胜,韩国的公仲、公叔等,就先后掌握着国家大权,并在国家*治中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也说明,在战国*治格局中,一体化国家机制的发展与国家*治权力由国君与公族分享是当时并行不悖的现实。

兼并战争的压力,也导致各诸侯国开始了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变法运动。这一时期的变法,不论是魏国的李悝、楚国的吴起,还是秦国的商鞅,都是试图集中国家财力、军力而图强自保的表现,因此,这些变法总是以经济与社会改革为先导的。但是,由于改革涉及范围广,尤其是触及旧的宗法贵戚的利益,各国改革很快演变为一场覆盖*治、经济、文化、思想的广义的变法,并且来自统治阶层内部既得利益集团的各种阻力甚大。其结果是,有的改革中途而夭折,有的改革获得功效。由于改革的目的是富国强兵,因此几乎所有的改革、变法都是在国家本位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其趋势是向国家一体化机制演进。而《商君书》所记载的商鞅变法举措,正是在这种国家本位思想支配下的产物。当时各诸侯国的领土、财富开拓,是与广域“天下”分封体制下的“王道”相异的,奉行的是一种“霸道”。原因在于,兼并战争中的胜负,直接关系到诸侯国的存亡,因此,凸显各诸侯国的本位意识,以“强国之术”为主线来开展富国强兵的“霸道”,也就成为各诸侯国变法图强的核心。所以,以秦国利益为中心,以富国强兵的“农”“战”为主题,就成为贯穿商鞅变法的主线。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改革现有*治体制,使国家体制高度一体化,社会整合、控制全面化。其基本国策,就是商鞅变法中所主张的“壹民”“壹教”“壹法”“壹赏”的极权*治。至于《商君书》中所提倡的法治思想,则是为这种极权*治服务的。

二《商君书》“尊国”“崇法”的理论特征与实践

《商君书》所反映的变法思想有着显著的理论特征,它代表了战国中期以降法家学派的思想。而以国家为本位的一体化*治,则是《商君书》倡导的潜在主线。这种法家理论的社会背景,源自秦国特殊的*治、社会环境与戎夏交错的民众习性。《史记·秦本纪》写道:“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即指秦自厉公后,至躁公、怀公、灵公、简公、惠公、出子时期,内*混乱,国君、宗室、公族的斗争十分激烈,削弱了秦的*治、军事、经济实力,在对外战争中屡次失败。尽管在献公时期,秦进行了“为户籍相伍”,迁国都、推广县制等措施。但这些举措还不足以使秦达到国富兵强的程度。秦孝公即位后,希望“复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令”,通过改革,建立一个强大、集中的国家一体化机制,就是当时形势下的必然结果。

商鞅变法,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特殊的一体化国家管理体制。其特殊性在于,以国家对社会极端干预的“壹治”式方法进行管理,并使用“法”作为实现国家“壹治”的工具,达到“壹法”“壹民”“壹教”“壹赏”,由此使秦国成为一个极端尊“国”崇“法”的国度。在理论上,由于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对“国”“民”关系的片面认知,放大了秦的“国”“民”关系中的对立、互胜因素,强调要富国强国,就要建立以“弱民”为先决条件的集权*府。因此,《商君书》中提出了国、民“交相胜”中的“弱民”理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而要达到“弱民”,就要在国家的*治、经济、法律、文化*策方面作民之所恶,倡民之所厌,行苛暴之*,制酷重之刑:“*作民之所恶,民弱;*作民之所乐,民强。……故以强*弱,削;以弱*强,王也。”这种*治思想导致商鞅变法的根本特征是:以一种符合国家利益的方式完成对整个官僚、贵族体系的改造,并通过重新整合社会阶层及社会结构,完成对社会各个场域的系统性整合,由此打破传统宗法制下国家与社会的“治理”边界,使国家力量不仅垄断着*治权力和社会资源、财富,还全面控制着社会的*治与非*治领域的“空间”,其统治具有空前的强度、弥漫性和渗透性。所以,《商君书》中的尊“国”崇“法”思想,实际上是商鞅变法后秦国通过二十等爵制系统,重新建构国家治下的包括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反映。

在秦由一个普通的宗法制国家过渡为一个严整的极权国家进程中,商鞅变法是转折点。它在帮助秦国迅速走上国富兵强道路的同时,也使国家力量在对社会的全面渗透和控制中,颠覆了以往的许多社会习俗与道德观念,改革了过去宗法村社的血亲传统,使国家处于整体性的结构转换状态。这种状态有着鲜明的二重性:其一,打破了社会各层级的特权,主张以农、战、军功赐以爵级和田宅,并通过与之配套的军功爵等级体制来展现国家所垄断的分配权力,使国家君主治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界限被打破,官吏与平民处于相对平等的竞争态势中,由此产生出古代中国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及层级流动社会。其二,由于商鞅等法家人物对于国家与民众在价值取向中尖锐的理性与非理性的矛盾,商鞅力主*治上的“壹民”与法律上的“刑律”精神,将法律视为整合军民行为、进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而采取的基本形式就是通过严刑峻法的“重刑”,使基层社会官吏、民众在国家力量与“法”的刑治精神震慑下,与国家意志完全地一致,从而达到驱民于农、战的目的。所以,客观地说,《商君书》所体现的变法正反两个方面,既有积极意义,亦有消极内容。

从第一点来看,《商君书》所载的商鞅变法中所制订、推行的法律制度是一次具有公平意义,符合战国时国家一体化趋势的改革运动。商鞅大力推行的二十等爵制,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成为秦国进行社会整合的极其重要的措施。军功爵制一方面将民众从宗法世卿世禄制下解放出来,同时也将强悍、散漫的边域之民组织起来,使之成为可以按照军功大小予以统一授爵的有爵位的国民。由于平民依靠功绩可以进入统治阶级和官僚、属吏的队伍之中,秦国从此在结构上得以进行新的转换,真正成为许倬云所说的一个“没有许多中间阶层的逐级分权”社会。这种情况,也易于导致民众处于与国家意志和统一战争进程同步的自信亢奋中。这种社会状态在当时无疑是进步的,它是在国家本位基础上产生的古代中国最早的国家与社会的全面融合,是国家直辖的按照军功进身的军事型社会。它极大地吸引了关东六国有志改革或在它国不得志的有才干士人、说客纷纷进入秦国,也大大激发了民众从事农、战的积极性。

从第二点看,以国家本位为目的、全面控制社会的做法,又是在一种藐视、压抑民众的令人恐怖的“重刑”制度下进行的。《商君书》所载的商鞅变法,是为了使国家获得*治、经济、文化独断的权力;所主张的法制,也与不断强化国家权力的*治结构有关。由于商鞅在*治哲学上倡导“国民交相胜”理念,当这种理念进入法治理论与实践中后,所倡行的“法”就变为一种巩固秦国家*体的令与规,一种为秦国农、战而建立的工具性和功利性的统一*令制度。所以,这个法,既是商鞅革除旧法,打击贵族世卿世禄特权,“破胜*任”的*治工具;也是促使秦国加速走上农、战合一的战时军事体制路径的必要举措。“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破胜*任,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臣故曰:法任而国治矣。”

梳理《商君书》的记述,当时法家人物在国家治理策略即“法”的观念上具有如下特点:

1.在“国”“法”与“君”的关系中,尊“国”崇“法”为先。商鞅认为,变法最重要的问题是重新建构国家体系,突出国家的威权。而重新建构国家体制的重要手段就是“法”。“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法”是治国之根本,治民之命脉。《商君书》在“国”“法”与“君”的关系中,尊“国”崇“法”是重点,尊“君”尚“主”则是尊“国”崇“法”的自然结果。因为国家既代表着秦国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也代表了秦国国君及宗室、公族的利益。由此,在尊“国”崇“法”与尊“君”尚“主”的关系上,商鞅更主张以尊“国”崇“法”为先。例如,《商君书·君臣》就说:“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国君应按照已经制订的成文法去统一*令、刑赏、思想、文化。商鞅为此还主张将法律置于王宫殿堂之上,作为君主与官吏共同循守的制度: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

而法律一经制订,就不能随意改动: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

如果有随意改变者,以皆死不赦的重罪论处。这里所谓需遵守的成文“法令”的范围,包括了上至天子殿堂,下至丞相、御史和各级官吏的广域定义:“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这种将法律置之于王宫殿堂之上,要求作为君主与官吏共同循守的律令的做法,使秦国成文法有一种通法的意义。也就是说,尽管按照国家利益及君主的意志、思想去制订法律,但是一旦制订、颁布,就要求从君主到吏民都按照该法律去执行。

2.崇“法”是以执行国家意志、达到上下统一的壹赏、壹刑、壹教、壹治为目的。《商君书》中所主张的“法”,是一种驱民于“农”“战”的“律”“刑”“令”。在商鞅看来,法的理念与精神,是以维护秦国家利益为主,而不主要是调节各阶级、阶层的关系,由此使其“法”不具备法律通常意义上的超越性、中立性、群体性特征,而是以一种赤裸裸的国家与阶级的专断性、功利性、狭隘性表现出来。商鞅认为:“官修,则有常事;法制明,则民畏刑。”“故胜民之本在制民……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而法的形式则通过严刑峻法的“重刑”来控制官吏和民众的身体言行,构成其“法”理念和刑治精神的核心:“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则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因此,就需要壹赏、壹刑、壹教、壹治,“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变,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这种“壹治”理念,是希望通过将农、工、商、学四民为“壹”的途径,将国家全体官吏、民众纳入军事化的战争轨道,使民众完全按照国家意志去思想、行为。由此,商鞅的崇“法”,是制民之所恶,驱民于农、战中,在本质上是以“重罚”为基础的一种贯彻国家意志的律治、刑治,“凡治国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抟也,是以圣人作壹,抟之也”。它将秦的国家*治、经济、文化要求,作为一种单向的、要求人们必须服从遵循的律规,通过严刑峻法的“重刑”与“壹治”,达到统一教化、刑赏、法令的目的,确保国家意志的最大执行力。

3.尊“国”崇“法”是国家对传统社会结构全面、重新的改造,对社会公共或私有“空间”“场域”的全面渗透和控制。在统一法制的基础上,《商君书》主张,打破传统的宗法血缘关系及亲族界限,将国家这只“有形之手”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主要包括三个重点:(1)二十等爵制。这是秦自战国中期实行的一种爵禄制度。商鞅变法极力倡导二十等爵制,并且将之与国家的农、战相结合。《商君书·境内》记:“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睡虎地秦墓竹简·军爵律》有:“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即奴隶有战功也可以获得爵位,并可将此爵位来解除“故妻”的“隶妾”身份。所以,二十等爵制的重要特点,是爵位下移,爵秩成为社会各阶层民众都可以进身的台阶。更重要的是,它使整个社会处于国家掌控之中,往日宗法贵族奴役下的民众,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官、吏、民,统统转化为国家的流官及编户齐民。这不仅是一种国家剥夺、控制宗法世家财富及特权的手段,也调动了官、吏、民、隶效忠秦国的积极性,将举国上下的吏、民由过去的宗法世家的层级分治转化为秦国在农、战中广泛而坚实的*治基础。(2)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渗透、控制。《商君书·说民》载:“治国者贵不断,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强。家断则有余,故曰:日治者王。”在商鞅看来,国家的法令应该贯彻到秦国的每个村庄、家庭,使之都能按照国家的法令去言语、行动;同时,这种对国家*令的执行应该迅速,当日之事不过夜,“夜治者强”。说客赵良曾谓:商君治秦,其“教之化民也深于命,民之效上也捷于令”。这正是商鞅变法后秦国社会之实况,由此可见商鞅变法后秦国*令之快捷、严密。(3)吏民的相互监视、连坐。在商鞅看来,国家对民众社会生活的控制,不仅需要法令,而且需要民众的广泛动员与参与,这就是连坐制与告密制。而这种办法又必须与“奸民”治“善民”“良民”相结合:“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所谓“奸民”,指不顾宗法情谊、社会道德,为了获取重赏、官爵,不惜出卖、告发他人甚至亲属的不仁不义之人。所谓“善民”,是指循守传统礼仪,注重家族、宗族私情的民众。在商鞅看来,这些顾及宗族私情的所谓“善民”“良民”,实际是轻国家之令、藐视国家赏赐、沽名钓誉之人,是与国家法治相违之民:“合而复者,善也;别而规者,奸也。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因此,国家要依靠这种“奸民”去监视、告发“善民”,达到“法胜民”的目的。这种颠覆传统“善”“奸”伦理概念的价值判断,一方面,容易形成人的社会性道德缺失与信仰偏歧;另一方面,能够使国家集中各种资源、财力用于兼并战争中。

《史记·李斯列传》曰:“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这反映出,商鞅变法所实施的国家对传统社会结构的全面改造,对社会公共或私有“空间”的全面渗透和控制,在秦地还是颇有成效的,它为秦国在统一战争中的最终胜利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是,受技术条件限制以及因秦国面积的迅速拓展,在一些边鄙地域或新开辟地区,商鞅等人所实施的秦法也因旧有社会习俗的抵抗而不彻底。例如,在睡虎地秦简中,同时发现有秦法制资料与占卜书《日书》。工藤元男认为,这两种内容不同的简牍资料反映了墓主喜时代对秦法实施的两种态度:“一种态度是在宽容基层社会习俗的同时,推进秦法的渗透。另外一种态度是拒绝基层社会的习俗,推进一元化统治。……是因为随葬秦简的墓主喜的时代正好相当于秦统治体系的转换期。”而喜是楚都陷落、秦设置南郡(前)以后任命的官吏,死亡时间为秦王*三十年(前)。在设置南郡六十一年后,吏民仍然存在对秦法实施的不同态度,可见秦法在新占领区域的实施仍有阻力。

三《韩非子》与战国后期的*治思潮

进入战国中期以后,面对激烈的兼并战争,各国都在不同程度地对其*治、军事、经济制度进行改革。这种改革趋势表现为,各诸侯国国内的一体化进程加快,君权扩大,旧的宗法贵族*治向官僚*治演进。例如,在官僚体制上,一个重要转折是旧有卿权向相权转化。晁福林认为:“战国时期社会结构的大变动反映在*治方面,一个重要的标识便是由卿权到相权的转化,从一个角度而言,可以说相权的发展实为战国时期*治发展的枢纽。”许倬云亦认为:“与春秋卿的世袭不同,宰相的频繁更迭也可以透视出君权的增大和相权的减弱。”所以,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是,各国在*治,甚至包括军事体制上纷纷向以中央集权为核心、以官僚制度为基础的方向发展。这种发展包含两种趋势:其一,在激烈的兼并战争中,国家本位的一体化趋势蕴涵着“天下”一统的大势。其二,随着中央集权发展,君权的提升,“天子”与国家关系也在发生变化。过去以体现君主、宗室、显贵等整体利益的国家本位,逐渐凸显为以君权为主、以“天子执一”为特征、以郡县制为基础的官僚*治体系。“天子”既是新的“天下”一统国家的象征,同时又凌驾于整个官僚体系之上,成为天下的独尊者,国家*治、经济、文化、法律的裁断者,其地位俨然凸出于国家之上。

在韩非的时代,天下统一大势日渐明朗。工藤元男认为,秦昭襄王四十九年(前)为秦法治主义的分界与转折点。自此之后,秦即开始规划统一天下的一元化统治。在这一大背景下,一方面,天下一体、君主秉权执中的思想不断涌现。例如,《荀子·王制》有“四海之内若一家”;齐邹衍所谓“中国名曰赤县神州,赤县神州内自有九州……中国外如赤县神州者九,乃所谓九州也”;《吕氏春秋·审分览·执一》有“王者执一而为万物正”,“天下必有天子,所以一之也。天子必执一,所以抟之也。一则治,两则乱”等。另一方面,法家人物中关于君主集权及君主如何驾驭群臣的术、势思想也在不断发展。例如,崇尚“势”的代表人物慎到,把君主和权势分别比喻为“飞龙”和“云雾”:飞龙依靠云雾腾飞,云雾散去,飞龙就成为地上的蚯蚓。所以,如果有“势”,即使是夏桀,也能号令国家;如果没有权势,即使是尧,命令所及也不会超过十人。再如,崇尚“术”的代表人物申不害,大力宣扬君主集权并以“权术”巩固权势、驾驭臣下的道理。他认为,在诸侯争霸的情形下,君主专制是国家一体化*治的最佳形式,但由于君臣之间的离心力,君主必须通过“权术”即“阳术”“阴术”来控制臣子,防止权臣揽权、篡权、专权。慎到、申不害重“势”“术”的理论,表现了法家人物对中央君主权力掌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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