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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治大学陈起行教授德行法理亚里士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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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行法理,我们应该怎样去理解?……”5月5日晚,我院国际高端法治系列讲座迎来了台湾*治大学法学院陈起行教授作精彩开讲。本次讲座由我院院长汪习根主持,柯岚老师、杨昂老师担任评议人,李蕾、李杜、吕晓莉、汤俊芳等4名老师与谈,30余名学生聆听了讲座。

陈起行教授以“德行法理—亚里士多德衡平观与荀子类论”为主题,从年代西方法哲学的回归古典倾向和德行转向(aretaicturn)展开讨论。他认为,在哈特与德沃金的原则—规则之争中,德沃金对原则的价值衡量阐释延续了古典的德行法理学传统,一个称职的法官要通过原则来保持对法律传统前后融贯的解读。原则不是简单的法官裁量,法官运用原则不是一个专断的选择,而是要试图为疑难案件寻找“唯一正确的答案”(onerightanswer),要让普通法传统这个解读对象得到最佳的呈现。

在讲座的主体部分,陈教授对亚里士多德的“衡平”(Equity)法律观和荀子的“类”思想作了跨文化的比较。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德行法理学的开创者,亚里士多德认为“衡平”是对法律的纠正,荀子则试图发现法律中的“类”,主张“有法者以法依,无法者以类举”。这两位哲人在如何克服法律自身的僵化问题上是殊途同归的,“衡平”和“类”都不是法官个人专断的裁量,而是要诉诸对价值的衡量。“衡平”取决于法官对平等、正义的充分领悟,“类”取决于君子对“义”和“理”的把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陈教授认为荀子的“类”思想与德行法理学是相合的。

在评议和提问阶段,柯岚老师认为陈教授的讲座具有很高学术价值,亚里士多德和荀子分别是东西方哲学开端时期“三圣人”的第三代,也都同样强调法治,这样的比较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杨昂老师提出,比较哲学的研究分为平行的比较和关联的比较,陈教授的比较研究属于关联的比较,是很有价值的。吕晓莉老师强调了“衡平”观念和英美衡平法发展的关联。同学们踊跃提问,就“类”的意义、德行法理学的实践意义、孔子和苏格拉底的同异、荀子思想是否具有贵族色彩提出了疑问和自己的理解。

讲座尾声,汪习根院长对陈教授纯学理的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了对陈教授学贯中西、学贯文理的欣赏,认为讲座的视野非常开阔,陈教授对中西法律思想的比较让师生受益匪浅,并希望陈教授与我院有进一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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