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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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对法的认知,法的演变是如何一步步丰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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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法是先教而后诛,荀子的法思想,继承了儒家的先教后诛的思想,孔子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并将其置于四恶之首,教后诛”,是因为在他看来刑罚只能治标,而礼义教化则能治本,他认为,只有通过礼义教化才能够真正地杜绝罪恶,孟子也认为,不待教而诛者,应该受到惩罚,荀子也继承了这一思想。

荀子认为不教而诛,是刑繁而邪不胜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他主张为*应该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但是,对于教化行不通的情况下,就要利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强制矫正恶性,他说:“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所以,荀子对法的存在性进行了合理的论证,认为法是一种辅助的手段。

荀子的法的性质在于禁恶,以法至善。这方面继承了法家的重刑思想。他的重刑思想,其本质上是区分善恶,做到公平正义,其目的在于禁止恶行,使人向善。荀子的重刑思想也是治世之道,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

国家太平是因为有重刑,对于犯乱者就应该重刑,荀子的重刑思想与法家的以刑去刑的主张,是如出一辙的。对此,他认为起礼义,至法度,都是使人向善,使社会得以治的制度和手段,法的最终落脚点就在于以法至善。

荀子关于法治和人治上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治人论。他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了论述,认为法是建立在人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人的制法,法不足以存在,法只是作为治国为民的工具,是后天人为的伪。

可以见得,荀子认为,法是由人制定的,由人来执行,并且法没有那么灵活,社会是发展的,法的内容和形式,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丰富和发展,这都要人来把握。他这种思想并不是否定法的作用,而是突出人的根本价值,良法的存在必须要人的努力。这也体现了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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