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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有罪与现代法治的人性论前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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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不同类型的人性论前设,会导向对不同类型法秩序的合理化论证,并为这种法秩序的实际运行提供源于文化资源之明显与默会的支援。本文认为,基督教以《圣经》为基础的人性论,是一种“人性有罪”的复合人性论。它既不同于“性善论”,也不同于“性恶论”,但却一面兼容二者之所得,一面并去二者之所失,最终导向对既尊重人的内在价值,也尊重法律的独立地位,并通过制定、实施和改革法律来防范恶、促进善的良性宪*与法治秩序的论证与支持。

关键词圣经,创造,堕落,罪,宪*法治

作者信息:时亮,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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