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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和法思想的著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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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占通,长春出版社总编辑,吉林大学教授

本文选自《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新论》前言

本书取名《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新论》,是因为本书在研究对象上突破了只“抽离”出古代思想家关于现代法律定义范围内的“法律”言论作为研究对象的传统,把道德在维护社会法律秩序中的意义和提倡建立高尚道德的思想纳入了研究视野。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新论》

最初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那些年,我看到的教科书或专著都是从历史先贤的论著中按现代法律的定义摘出一些言论或思想进行分析阐释,从而铺展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的画卷,总结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规律。此方法成为后来中国法律研究的范式,直接涉及法律内容的思想成为该专业的限定研究对象,给世人的印象是,中国历史上法律思想没有西方丰富、深刻,也看不出决定中国绵延两千多年专制社会稳固的中华法系的根本特点。我开始也有此疑惑,但又不甘,总觉得维护中国专制社会秩序的法律与西方相比必有其独特之处,是这一特点与整个中国文化一起造就了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由于工作的需要,我读书种类有所扩展,古代经、史、子、集广涉,近代文、史、哲、法杂览,中国思想史上的一个早已为人们言说的现象越来越引发了我的沉思:古代思想家是“文史哲不分”,他们是对当时的社会思想课题进行整体思考,提出解决方案,内容涉及文、史、哲、经、*、法各个方面,他们某段言论或某篇文章在今人看来是侧重某一学科,但思想家却是针对某一社会课题进行的观察、提出的主张,这些观察和主张没有任何现代学科的划分,而是从他们各自的立场出发的,是他们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各部分思想间有着紧密联系,有着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问题,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始终以宗法家庭为基础结构,统治者、思想家都把维护宗法伦理关系作为维护专制社会秩序的最主要的内容和最基本的方法。自孔子开始的儒家明确提出:建立牢固的宗法伦理道德观念是稳固这种社会关系最有效的方法,当然巩固社会秩序也离不开刑罚手段的强制,只不过刑罚是辅助道德的,这是先秦儒家及汉武帝以后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立场和主旨主张。中国古代思想家阐发维护社会秩序的*治法律思想时,莫不与道德建立紧密联系。孔子谈礼制以“仁”为内心情感基础,以“德”为实现礼制制度的手段。礼制就是孔子时代的法律,“仁”是当时宗法制度的情感基础,即遵守法律的意念动力;“德”是保证法律得到遵守的手段。他甚至把德和刑作为同一性质的方法来比较二者的效果;“道之以*,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谈刑离不开德,把刑与德同时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即遵守法律规范)的保障。孟子讲“行仁*”也是以君主之“内圣”为前提的。

思想家以道德建立为法律规范得以遵守的基础,进而用道德秩序的建立代替法律秩序,期于“无讼”。这是历史的客观存在,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不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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