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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乐论的贡献与局限
周公“制礼作乐”,由此奠定了宗周礼乐文明的基础,成为儒家思想的源头活水。至战国末期,荀子以弘扬孔子的礼学成为先秦儒学的又一座高峰。正因如此,长期以来,研究荀子礼学的论著不胜枚举,而研究其乐论的成果却寥若晨星。但事实上,乐与礼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的,无乐何以成礼?故孔子常以“礼”“乐”对举,而荀子作《礼论》之后,亦以《乐论》继之。荀子以前有关乐的讨论,显得比较粗疏,但发展到荀子,不仅内容更为丰富,问题更加复杂,讨论更加全面,而且论证也更为哲学化了。乐论思想是荀子整个哲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枢纽,它上通天道、人性、人心,下贯伦理与*治。可以说,“荀子乐论作为整个早期儒家乐论思想经过长期发展和积累所达到的一个新的理论高峰而出现在儒学史上。”可见,在当前的形势下,深入研究荀子的乐论,不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重大的学术价值。
一、荀子乐论的人格教育意义
音乐让人获得一种自由精神。在聆听音乐的过程,人可以沉浸其中,暂时脱离周围的环境与自身社会身份束缚,达到一种自由的境界。音乐能够促使人们反省自身,关爱他者,融入社会。
诗教的目的是培养人的情感能力、感受力与审美力;书教的目的是让人学习*治文化的复杂与微妙;礼教的目的是让人懂得社会等级秩序,成为一个谦恭守礼的优雅的人;易教的目的是让人具有中认识世界变化发展规律的哲学能力;春秋教是让在历史中获得一种当代的经验,而乐教的目的恰恰是使人成为了一个与他者和谐共在又具有独立精神的人,具有敏感的感受力、敏锐的洞察力,对宇宙天道有深刻的思考力,对世道人心有辨识力,对世界、对他人心怀仁爱,笃行义礼,又有独立精神与反思能力的独立的人。这就是荀子的理想人格,也是乐教所致力于达到的目标。
(一)对情感能力的提升
音乐具有宣泄、疏导情感的作用,可以把无从排解的、被压抑的情感予以宣泄,以避免过度的情、欲而造成的过激行为,这就是以“文”饰情的作用。音乐还能陶冶人的性情,增强人的感受能力。乐可以使不良的性情得到疏泄、净化和提升。乐是怎样“导情”的呢?荀子认为,涵育着儒家之“道”的乐,可以将道德精神凝结于“和”“节”“文”中,使儒家之道深入人心,化道德为情感,达致人格完善。
荀子的乐教的目的正是在于用音乐教化来“道欲”“节欲”,使得人们的欲望能够得以引导、节制和满足,从而让人们“积善成德”,过一种合于道的生活。荀子认为“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乐论》)如果用道去约束、限定欲求、欲念,那么这种快乐就会有序;如果只求满足欲求、欲念,而忽视了道,那么人们就会迷惑不解,并不能感到精神上的愉悦。所以荀子主张用音乐教育来引导人们的情感与道德,从而让人们获得一种心灵的愉悦与道德的净化。音乐的教化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应该是“乐得其道”。
(二)对认识能力的提升
音乐对于“心”的功能会产生影响。在第三章对乐教的认识论根据——“心”进行分析时,笔者指出“心”具有“情欲心”的功能,其表现在于“心”之能“动”,会为外物所感染,所影响。而音乐恰恰会对“心”具有一种“动”的力量。比如,在欢快的音乐中,人们感到喜悦;在悲伤的音乐中,人们感到难过。这都是人的“情欲心”发挥作用的结果。美好的音乐能够使得人的“情欲心”得以适度的发挥,让它与心的其他功能——“认知心”“道德心”和“意志心”保持一种平衡感。反之,不良的音乐,会使得“情欲心”过度发挥,使得“道德心”和“意志心”无法做出适当的守卫,人就会做出不当的行为。即荀子所谓的“乐姚冶以险,则民流僈鄙贱矣。”(《乐论》)
通过对“心合道”的论述可以发现,只有当“心”的四种功能——认知、情感、道德、意志,互相配合得当地挥发作用时,心才会“合”道。如果“心”受到“邪音”的影响,它的那种互相配合的四种功能就会受到损害。这不仅损害了个体的行为,也影响了整个国家的状态。因此,实行乐教就十分有必要。
荀子乐论是完全建立在认识论的基础之上的,而且乐对于“心”功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音乐可以“善人心”。“善人心”的表达凸显的是音乐对于“道德心”力量的增强。
乐教可以提升“认知心”的功能,赋予人以灵动智慧进行哲学思考。音乐可以让人在聆听音乐中,深刻地感受到宇宙万物流转中的大道,在无形之中提高了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也就是说音乐使人能够获得一种对天道流行的本真洞察。荀子认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比物以饰节者也,合奏以成文者也”(《荀子·乐论》)音乐所具有的和声、节奏和旋律具有表现“人之道”、“性术之变”的功能。不同的和声、节奏与旋律组成不同的乐曲,但它们所表现的是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即荀子所谓“足以率一道,足以治万变。”
乐教对于“意志心”的提升体现在“节”的作用。富有节奏的音乐可以培养人们的意志和精神,使人心志清明,仪态肃庄。“故听其雅颂之声,而志意得广焉;执其干戚,习其俯仰屈伸,而容貌得庄焉。”(《乐论》)音乐不仅能够使人坚定内心的意志,使得心胸开阔,也潜移默化地改善人的气质,使人仪表庄重、威严。
不同于绘画、雕塑、建筑等有形的艺术形式,音乐是一种时间的艺术,是在时间中展开的一种动态和谐,让人获得一种绵远的时间意识。有学者指出,“音乐使人摆脱了以视觉为中心的空间视野,把人的完成安置在时间的视域中。这样,‘成于乐’就意味着成为一个‘即从即成’、‘即始即终’的‘时者’时间人。因此,‘成于乐’也就是说人的存在成为一项永远都不能完成和终结、到死都在寻求某种新的开始的无尽的事业。换言之,通过‘成于乐’,人的存在获得了时间性的维度。”笔者进一步认为,音乐让人在旋律的变化中感受时间的动态和谐,在一种对时间的体悟之中,获得一种对天地之道与自身存在的深刻洞察。
(三)对道德能力的提升
荀子乐论对于“仁者自爱”与“仁者爱人”都有积极的影响。从“自爱”层面来说,荀子的解决方案是通过音乐的“和”的作用而予以调和与化解。那种被伦理与法律规范制约所压抑与管制的人的本性,一方面在音乐中得以自然的释放,另一方面,在音乐之中人的本性得以净化、陶冶和提升,获得一种更好的本性,从而可以更好的自利与自爱。而颜渊所谓的圣人“知者自知,仁者自爱”(《荀子·子道》)的自爱,才得以可能。群体生存的安定有序也在伦理与法律的强制规范之外,拥有了一种柔性的保障。
从“仁者爱人”层面说,音乐具有一种“和”的力量。音律谐和音乐能够营造一种和谐的氛围,能够使人心气平和,能够促进亲和、友善的情感与态度,使人们相亲相爱。音乐能够凝聚人心,让人与人之间彼此亲善。荀子在儒家的“仁者爱人”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仁者自爱”与“爱而利之”两个面向,而针对这两个面向所导致的不公不义,荀子提出了“义者循理”的思想,从而使得“仁”有了“义”的保障。而乐教的建立正好满足了要让人们在艺术欣赏活动中,实现你我不分、超越差等之爱要求。荀子所倡导的“美善相乐”正是从自然情感、审美情感,向道德情感升华的过程。
二、荀子乐论的伦理*治意义
(一)伦理意义
在荀子的思想中,礼教并不是压制人的情感与欲望,而是“以礼节情”“以礼养情”,在对礼的学习、遵守与执行之中,不断地使情感、欲望得以提升、净化,也不断地使人的“心”“虑”的理性认识能力,得以加强与稳固,从而使得人的情感能力与理性能力实现内在的平衡。由于乐可以使人的情感得到渲泄,又不致违背礼义,得到寓善之乐熏陶的人,会在不知不觉中使自己的生活习惯、思想行为合乎道德,久而久之,性情、品格得以提升、净化,这就是荀子所说的“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
儒家之所以倡导礼乐并重,一方面是因为“礼别异,乐和同”,另一方面因为礼教为乐教实现提供了一种外在的保障。礼乐教化可以养人之欲,导人之情,为“心虑”提供何者为善为美的准则、规范。乐能够引导性情,使之合乎礼义。“夫乐者,乐也,人情之必不免也。”人的情欲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即使受到压抑也并不能消失,然而若不对其进行疏导,而是任由它向消极的方向发展,就会出现人自身心灵、行为的混乱,以及社会的失序。“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导之”,乐可以使人的性情得到合理的节制、疏导,以达到“化性起伪”的目的。因此,荀子的乐论恰恰是基于人性,也是为提升、净化人性人性而设计的。
如果说礼的作用是划分等级秩序的话,那么乐即是让人在一种平等、和谐的氛围之中,感受超越等级次序的、本真的情感流动。而这样的一种平等的欣赏艺术的活动,使人与人的距离缩短,人们在艺术之中产生共鸣。正如杨国荣所说:“乐被赋予了一种道德上的凝聚力:所谓和亲,和敬、和顺,无非道德凝聚的不同形式。从成人的角度看,荀子的如上观点已经注意到。音乐作为促进情感沟通与融合的艺术形式。对于克服自我的封闭心态,培养开放的、健全的人格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荀子认为礼与乐的功能与价值不同,两者应当配合运用。礼与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运用,能够对人心发挥作用,对情性具有修养作用。可以弥合人与人之间因为礼对规范造成的疏离感。礼乐的配合运用,有助于强盛国势,彰显道德之威。
(二)*治意义
在荀子看来,每个人都是与他者、群体息息相关。个体的行为会影响群体的境况。“心”“民”“兵”“城”“国”完全是勾连在一起的,因此,对“起心动念”都要给与注意与谨慎。荀子认为,必须对音乐进行疏导,加以调控,其目的是善民心,使民和悦,移风易俗,国家安定。“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乐论》)
第二,乐教促进了*治生活的最高理想“和”的实现。“和”字本身的造字就是与音乐有关。“和”字的本义是让不同的乐音相互协调共振,形成一种美好的乐曲。“和”在音乐上所体现的高妙之处在于,各个乐音相配合、共鸣的时候,一种更为好听的乐音产生了。这就是“和”所展现的美妙境界。将这种音乐上的“和”引申到社会生活之中,就会产生一种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即不同的声音、观点、意见并存,并产生了一种更为美好的思想。
第三,乐教并不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工具,它对*治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对“心”的四种功能的提升,不断地增强人们认识“道”、遵行“道”、守护“道”的“合于道”的能力。而这种“合于道”的能力,恰恰有利于让人们对于现实*治进行不断地思考与批判,从而才有利于实现“王道之治”,*治生活从而才能得以不断地改善和提高。那些把荀子的乐论阐释为*治服务的工具的人,恰恰是没有领会荀子在《解蔽》篇中留下的特别强调“论非道,治之要”的一段颇具深意的论述:
以其可道之心取人,则合于道人而不合于不道之人矣。以其可道之心与道人论非道,治之要也,何患不知?(《解蔽》)
“以其可道之心与道人论非道,治之要也。”的意思是:那些能调动“情欲心”去渴慕、追求“道”,发动“认知心”去认识、遵行“道”的人,就是有“可道之心”的人。当这些人与那些得道之人讨论什么不是符合“道”事情,便是国家治理的关键和乐趣之所在。(“要”在甲骨文、金文和撰文中,都有“邀女游玩,讨其欢心”的本义。)
由此可见,荀子的乐论有其天道论、人性论和人心论基础,是关联天道、人性、人心与伦理、*治的纽带与枢纽。可以说,乐是一条沟通、连接天道与人道的道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荀子的乐论对于当代*治生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三、荀子乐论的局限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与荀子相仿,即都处于社会转型期;亚里士多德也与荀子一样,注意到音乐与伦理、*治的关系问题。因此,将两人的音乐与乐教思想进行比较是可行的。这里,我们仅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来进行简要的比较。
(一)社会批判意识问题
就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而论,一方面,个体总是社会的产物,个体的本质其实就是他的社会规定性;但另一方面,社会总是需要不断进步的,因而社会批判就是必要的,而这显然意味着个体具有某种独立于社会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音乐思想存在着这样两个方面的矛盾和张力,即:一方面,他希望公民能够适应整个城邦的*治制度,主张培养公民的各种善,以成为城邦的理想公民;而另一方面,他又希望公民能够对城邦的*治制度有所改进和突破,能够实现自身的终极幸福。显然,后者蕴涵着个体对于社会的反思与批判意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音乐之目的乃是弥合*治现实与至善理念之间存在的张力,使得*治制度在一种动态的调整之中不断趋近于至善,至善理念对于现实*治永远具有引导作用。
而在荀子那里,社会反思与社会批判意识并不明显;在他看来,乐教只是社会*治的一种手段。荀子认为,乐教具有统治者的一种“齐”的手段:“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是先王立乐之术也”(《乐论》);“乐者,先王之所以饰喜也;军旅鈇钺者,先王之所以饰怒也:先王喜怒皆得其齐焉”(《乐论》)。乐教是齐一天下的工具,是圣王管理的手段。在荀子的乐论中,个体对乐教本身的反思是微弱的。
(二)个体独立意识问题
荀子乐论中社会批判意识的缺乏,乃是由于个体独立意识的薄弱。亚氏认为,在音乐的“卡塔西斯”的作用之下,公民的心灵得以净化与提升;而与此同时,公民个体的自爱本性、以及对城邦*治的反思能力也会被不断唤起和增长。这里显然蕴涵着个体独立意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至善本身是最高的目的,良好的*治制度和安定的社会只是手段,或者说只是至善的体现形式。既然*治制度只是手段,那么*治制度本身是可以改进的,而音乐教育通过对公民心性的提升来变革社会,显然意味着个体对于社会的某种优先性。
而荀子认为,*治清明,社会安定才是最高的善,一切制度安排,以及对人性的教育都应该以此为最终目的。这可以说是对善治的追求。如果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音乐教育的目的是使得*治制度在一种动态的调整之中不断趋近于至善,至善理念对于现实*治永远具有引导作用,那么这种理念与现实的冲突,在荀子那里则化为一种高度的现实主义。荀子的乐教设计虽然更为务实——实现*治清明、国家安定、人民安居乐业即是乐教的目标,但它缺少一种个体独立意识。
在当代社会,音乐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独立精神、思考能力、仁爱品质和担当能力、对社会有责任感的个体,而不是要培养整齐划一的人。如此培养出来的公民,会更多地对当今社会与*治有所反思、批判和建构,而不是一味地赞同、妥协。
由于荀子过于强调音乐辅助伦理与*治的价值,因此对音乐的艺术性有所忽略。音乐所要表达的自由精神,以及艺术的创新性、多变性,在荀子的乐论思想中也少有涉猎。
在当代社会不否定流行音乐与通俗音乐的价值,毕竟它们已然成为人们表达情感,疏解精神压力的一种方式。因此,如何弘扬荀子乐论的优势,突破其局限,建构当代的雅颂之乐,如何在当代社会推行、推广乐教,还是广大艺术教育工作者需要努力探索的问题。
文章出自第八届世界儒学大会青年博士论坛
李慧子,成均馆大学儒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与美学
孔子研究院春秋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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