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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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顺法家的成功在于坚守儒家的正义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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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爱以制礼,正义以变法:

从《商君书》看法家的儒家思想渊源及其变异

黄玉顺

最近,电视剧《大秦帝国》热播。其中有一个情节:作为法家的商鞅,第一次见秦孝公时,却大谈儒家的王道仁*,结果是不欢而散。编剧的意思是:商鞅是在测试秦孝公之弃儒用法的诚意与决心。编剧的先行观念,正是学界的一种普遍看法: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是截然对立的。该剧是在强化这种观点,告诉大众:秦国的成功,在于绝弃儒家思想、专任法家思想。这实在是一种严重的误导。本文就此提出质疑,意在重新认识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及两家之间的实质关系。

为此,有必要重读《商君书》[1]。关于《商君书》之真伪,学界存有异议:(1)郭沫若、黄云眉、顾实、刘汝霖等均以为伪;(2)然而历代史志、吕思勉、谭献等则以为真;(3)高亨等人认为《商君书》非一人一时之作。笔者倾向于后者,认为还是《四库提要》所论较为允当:“今考《史记》,称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鞅欲反,惠王乃车裂鞅以徇,则孝公卒后,鞅即逃死不暇,安得著书?如为平日所著,则必在孝公之世,又安得开卷第一篇即称孝公之谥?殆法家者流掇鞅余论,以成是编。”(《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子部·法家类·商子》[2])这就是说,《商君书》中确有商鞅之言,亦有后来法家之论。

这些不同意见,其实并不影响本文的研究意图:探讨法家(而不仅仅是商鞅)与儒家的关系。本文的结论是:法家其实是儒家的支流之一;法家在现实*治中的成功乃是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了儒家的正义原则,而其最终失败、及其个人悲剧则是由于背离了儒家的仁爱精神。

一、法家与儒家之关系的实质

(一)从《商君列传》看商鞅与儒家的关系

上述电视剧情节,编剧以为商鞅一开始大谈儒家王道只是在试探秦公。其实不然。根据《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

孝公既见卫鞅,语事良久,孝公时时睡,弗听。罢而孝公怒景监曰:“子之客妄人耳,安足用邪!”景监以让卫鞅。卫鞅曰:“吾说公以帝道,其志不开悟矣。”后五日,复求见鞅。鞅复见孝公,益愈,然而未中旨。罢而孝公复让景监,景监亦让鞅。鞅曰:“吾说公以王道而未入也。请复见鞅。”鞅复见孝公,孝公善之,而未用也。罢而去。孝公谓景监曰:“汝客善,可与语矣。”鞅曰:“吾说公以霸道,其意欲用之矣。诚复见我,我知之矣。”卫鞅复见孝公。公与语,不自知跶之前于席也。语数日不厌。景监曰:“子何以中吾君?吾君之驩甚也。”鞅曰:“吾说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远,吾不能待。且贤君者,各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数十百年以成帝王乎?’故吾以强国之术说君,君大说之耳。然亦难以比德于殷周矣!”[3]

显而易见,商鞅开头两次都是真诚地陈说儒家的“王道”(第二次“益愈”显然是说更进一步地陈述第一次的“帝道”,此即商鞅所说的“吾说公以王道”);无奈秦王不感兴趣,第三次才退而求其次,只谈“霸道”;并且第四次更是等而下之,只谈“强国之术”,满足秦公的“富国强兵”(《壹言》)之欲。而且,商鞅最后还不无遗憾地感叹道:秦国“难以比德于殷周矣!”所谓“殷周”当然是指的儒家所崇尚的圣王:汤、文、武、周公。

司马迁还记载了一段对话,同样表明商鞅主观上并没有彻底放弃儒家的宗旨:

商君曰:“子不说(悦)吾治秦与?”赵良曰:“……君不若道虞舜之道,无为问仆矣。”商君曰:“始秦戎翟(狄)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史记·商君列传》)

这里,商鞅的自我辩解,所根据的依然是儒家的礼义之“教”:“营如鲁卫”的“父子之别”、“男女之别”等等。由此可见,商鞅游说秦孝公时之所以暂且回避王道、专谈霸道,显然是寄希望于孔子的一种设想:“齐一变,至于鲁;鲁一变,至于道。”(《论语·雍也》[4])这是试图先成就霸道(齐),再引向王道(鲁)。要之,在商鞅心目中,儒家的王道还是最高的。

(二)从《荀子》看法家与儒家的关系

其实,商鞅与儒家的关系,正如后来的法家韩非与儒家荀子的关系。众所周知,韩非出自荀门;不仅如此,他也确实继承了荀子的许多重要思想,诸如“性恶”论、对于群体生存秩序的关怀、“重法”的思想、对*治大一统的追求等。荀子当然是儒家,而且是影响巨大深远的一代大儒。对于荀子,《四库提要》这样评价:“平心而论,卿之学源出于孔门,在诸子中最为近正,是其所长;主持太甚,词义或至于过当,是其所短。韩愈‘大醇小疵’之说,要为定论,余皆好恶之词也。”并且指出:至于荀、孟之异,“是犹朱、陆之相非,不足讶也”。(《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子部·儒家类一》)

那么,关于法与礼之间、霸道与王道之间的关系,荀子是如何看待的?略有三层意思:(1)礼法并用,王霸兼行:“至道大形,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君道》[5])“学也者,礼法也。”(《修身》)(2)王道之礼为最,霸道之法其次:“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强国》)“故非礼,是无法也。”(《修身》)“好法而行,士也;笃志而体,君子也;齐明而不竭,圣人也。”(《修身》)“多言而类,圣人也;少言而法,君子也;多言无法而流湎然,虽辩,小人也。”(《非十二子》)(3)强国有道,崇法尚壹:“其法治,其佐贤,其民愿,其俗美,而四者齐,夫是之谓上一。如是,则不战而胜,不攻而得,甲兵不劳而天下服。故汤以亳,武王以鄗,皆百里之地也,天下为一,诸侯为臣,通达之属莫不从服,无它故焉,四者齐也。”(《王霸》)不难看出,儒家荀子的思想与法家商鞅的思想其实是颇为一致的。

韩非与荀子的思想关联,正好是法家出自儒家的一个典型示例。只是韩非走得太远了:荀子王霸兼行,韩非专讲霸道;荀子礼法并用,韩非专任刑法。韩非甚至比商鞅还走得更远:荀子毕竟以仁爱为本,韩非则彻底贬斥仁爱。这就叫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然而无论如何,就法家与儒家的关系来说,两者未必截然对立。但可惜的是,学界通常总是将法家和儒家绝然对立起来;更有甚者,乃至“文革”期间的所谓“评法批儒”。

(三)从《艺文志》《天下》看法家与儒家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倒是汉儒对于法家的态度值得我们给予充分注意。且看出自刘向、刘歆父子[6]的班固《汉书·艺文志·诸子略》[7]是怎么说的:

(十家九流)其言虽殊,辟犹水火,相灭亦相生也;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而皆相成也。《易》曰:“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今异家者各推所长,穷知究虑,以明其指,虽有蔽短,合其要归,亦六经之支与流裔。使其人遭明王圣主,得其所折中,皆股肱之材已。仲尼有言:“礼失而求诸野。”方今去圣久远,道术缺废,无所更索,彼九家者,不犹瘉于野乎?若能修六艺之术,而观此九家之言,舍短取长,则可以通万方之略矣。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汉儒已意识到:儒家之外的各家,其实都是儒家“六经”的“支与流裔”而已;换句话说,法家其实也是儒家的一支(上述韩非与荀子之关系正是如此)。法家当中,惟有一部分“刻者”才会“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背离儒家宗旨、无所“折中”;然而另有一部分法家之“所长”,恰恰是用法治“辅礼制”,这是与儒家一致的地方。这就是说,儒家也是要用法治、包括刑罚“以辅礼制”的。[8]如孔子说:“君子怀刑,小人怀惠”(《里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这里顺便说说:通常将汉代以来的帝国*治概括为所谓“阳儒阴法”,意谓表面上用儒家、暗地里用法家,这也属于似是而非之论,其前提仍然是儒法对立的观念,是出于对上述汉儒思想的缺乏领会。

不仅如此,汉儒这种观念还有其更重大的意义。学界普遍将汉武帝所采纳的董仲舒的策论概括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大谬不然。这不仅是因为董仲舒并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语,他只是说过“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举贤良对策》[9])而已,他本人的儒家思想就吸纳了阴阳家及黄老道家等等诸家;而且更是因为这样一个思想史的事实:武帝以来固然“独尊”儒家,但却并未“罢黜”百家,而是象《艺文志》那样的将百家之学整合到儒学之下,视为儒家之学的某个侧面的表现、即其“支与流裔”而已。这正体现了儒家“有容乃大”的博大胸襟,也正是儒家之所以成功的奥妙之一。这种思想战略,乃是值得当代儒家充分汲取的一条非常重要的历史经验。

不只是汉儒这样讲,这也让人想起《庄子·天下》的看法:

古之所谓道术者,果恶乎在?曰:无乎不在。曰:神何由降?明何由出?圣有所生,王有所成:皆原于一。……其在于诗书礼乐者,邹鲁之士、搢绅先生多能明之:《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其数散于天下而设于中国者,百家之学时或称而道之。天下大乱,贤圣不明,道德不一,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犹百家众技也,皆有所长,时有所用;虽然,不该不遍,一曲之士也。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察古人之全,寡能备于天地之美,称神明之容。是故内圣外王之道黯而不明,郁而不发,天下之人各为其所欲焉,以自为方。悲夫!百家往而不反,必不合矣!后世之学者,不幸不见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道术将为天下裂![10]

这就是说,儒家“六经”体现了“一原”之“道”、“古人之全”或“古人之大体”;而百家之学也正是此“道”的“散于天下”、“无乎不在”之“数”的表现。然而,百家之学尽管“以自为方”、“不该不遍”、“往而不返”、“不能相通”,但是毕竟“皆有所长,时有所用”、“皆有所明”。不难看出,这与上引《汉书·艺文志·诸子略》的观点如出一辙:百家都是儒家“六经”的“支与流裔”。

简而言之,第一,法家实际上是儒家的支脉之一;第二,法家中有一部分人是在儒家正义原则的前提之下强调法治的,尽管太过偏重于法,但那也是因应时代的需要;第三,然而法家中另有一部分人却过犹不及,专任刑法,刻薄寡恩,最终背离了儒家的仁爱精神。

在这样的观念背景下,我们就可以来讨论《商君书》与儒家思想之间的关系了。

二、《商君书》中的儒家思想渊源

在《商君书》中,《更法》列为第一篇,显然最为重要。作者开宗明义地点出:此篇意在“虑世事之变,讨法正之本”。这就是说,这里讨论的还不是法本身,而是更为根本的、为法奠基的问题。那么,何为“法正之本”?该篇接下来便申明:

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更法》)

这显然是商鞅整个变法思想的基本纲领,值得加以深入分析。这里,商鞅着重阐述的三点主张,其实都是儒家素有的一些基本观念:仁爱为本、礼法为变、时宜为上。

(一)仁爱为本

商鞅在《更法》中首先阐明的一点,就是:“法者,所以爱民也;……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更法》)这里,商鞅明确了变法的根本宗旨:爱民利民。这就是开篇所申明的“法正之本”。商鞅认为,圣君之事,就是:事“壹”于法,以法辅仁,以此“述仁义于天下”:

圣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执赏罚、以壹辅仁者,心之续也。圣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圣君独有之,故能述仁义于天下。(《靳令》)

他虽然说“德生于力”,但从他讲“必得其心,故能用力”的逻辑来看,根本上其实是“德生于心”。所以,所谓“述仁义于天下”也就是“心之续”。商鞅之时,心学尚未成为儒学的正宗思想,但心性论却毕竟一向是儒家的一种基本的观念。商鞅重“心”,而且认为此“心”也就是“民之情”。例如他曾说到,民有此心:“农不离廛者,足以养二亲。”(《君臣》)这也正是儒家所说的“亲亲”的表现。所以他说:“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壹言》)

爱民,自然就要利民。他说:“臣闻古之明君,错(措)法而民无邪。……夫错法而民无邪者,法明而民利之也。”(《错法》)例如:“官属少,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农多日,征不烦,业不败,则草必垦矣。”(《垦令》)“此其垦田足以食其民,都邑遂路足以处其民,山林薮泽谿谷足以供其利,薮泽隄防足以畜,故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兵休民作而畜长足:此所谓任地待役之律也。”(《算地》)这与孔子所讲的“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是非常吻合的。总之,强国就是做到“国无怨民”:“国无怨民曰强国: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去强》)

所以,商鞅那里尽管存在弱民愚民之弊,但毕竟有利民裕民之意:

有道之民,务在弱民。……民善之,则亲利之。……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作民之所恶,民弱;*作民之所乐,民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弱民》)

这似乎有《老子》的意味:“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老子》[11]第三章)然而无论如何,商鞅毕竟还是主张爱民利民的:“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去强》)“重罚少赏,上爱民、民死赏;重赏轻罚,上不爱民、民不死赏。……罚行则民亲,赏行则民利。……此谓以刑去刑。”(《靳令》)

但是,在作为法家的商鞅看来,爱民利民的根本措施乃在于严刑峻法:

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12]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开塞》)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儒家思想。孔子说过:“道之以*,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儒家虽然也用刑罚,但绝不会凡事“壹”之于法。但我们也注意到,商鞅之所以重刑罚,最终目的是“以刑去刑”:“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去强》)他的逻辑是:如果说爱民须“去刑”,那么去刑却须“严刑”。然而就其最终目的而论,“去刑”毕竟也是“爱民”的一种体现。

(二)礼法为变

在儒家思想中,“法”与“礼”是属于同样性质的范畴的,就是制度规范,所以合称“礼法”。[13]建构社会的制度规范,就是“制礼”“立法”。商鞅亦然:“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更法》)由此可见,商鞅并不是完全无视“礼”的意义的。当然,作为法家的商鞅,极端重视法制:

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强而主尊:此治之至也。(《君臣》)

这就犹如孔子所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

然而礼法并非一成不变的,商鞅指出:“周不法商,夏不法虞:三代异势,而皆可以王。故兴王有道,而持之异理。”(《开塞》)所以,商鞅在其第一篇《更法》中所阐明的第二点,便是儒家的“礼有损益”的原则:

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更法》)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更法》)

这就是说,礼法乃是历史地变动的。商鞅一句“三代不同礼而王”,让人想起孔子那一段很著名的话:“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正是在这里,孔子提出了他的著名的“礼有损益”的原则。孔子关于“礼”的思想有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方面是循礼守法的思想——“克己复礼”(《论语·颜渊》);另一方面则是更为根本的思想——“礼有损益”,要求礼法随时空而改易更革。可惜学者往往只注意到第一方面,而陷入某种“原教旨”的观念。

法家与儒家的共同点之一,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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