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是对秦国的发展最具影响力的思想,但是法家学说并不是针对秦国的情况提出的,战国时期的重大社会变化是由分封制的政治体制向君主官僚制的政治体制转化,而法家学说就是适应这种转化应运而生的。
法家学说的起源与基本理论
“法家”作为一个学派概念是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提出来的。《孟子·告子下》中所说的“人则无法家拂士”之“法家”,指的是守法令的大臣,并不是法家学派。关于法家的起源问题,学界有多种说法。《汉书●艺文志》最先提出法家出于理官,即司法官。刘劭在《人物志●流业篇》中认为:“建法立制,富国强人,是为法家,管仲、商鞅是也。”有人认为法家学派创始于李悝。
章太炎的《检论●原法》认为:“著书定律为法家。”李悝是著书定律的第一人。杨宽也认为李悝是战国初期法家的始祖,但他主张法家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如果从法家的历史产生看,法家人物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等。子产在鲁昭公六年:“相郑国,作封恤,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晋国大夫叔向反对他的做法,认为必然会导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公布法律必然会破坏原有的等级秩序,保护土地的私有化,这些内容是春秋战国之际历史变革的重要标志,子产无疑是那个时代变革的最早觉醒者。但是,管仲、子产还没有提出相应的理论。
作为一种理论形态的法家学说应该说是从李悝开始的。法家与社会变革关系密切,主张通过变法或立法途径促进和顺应历史变化,用变法处理和解决社会矛盾,是霸道政治的鼓吹者和代言人。法家之间不太讲师承关系,但他们在思想上有着共同特点,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亲疏贵贱一断于法。法家强调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一切决断于法。在立法方面,法律要详细,使人民的一切行为都纳人法律的规范;法律要公布于众,使人人都知道法律;法律应随时而变,以便使法和时代的需要相结合;法律应由君主制定,但君主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尽可能作到顺天道,随时变,因人情,循事理,量可能。
在执法上,主张赏罚严明。有功者赏,有罪者罚,不得徇私。赏罚应该超越原来的等级限制,也就是卑贱者立功可以跨人高贵者行列,高贵者有罪也要受到法律的惩处,降低地位直至成为庶人甚至奴隶。法家多主张严刑酷法,轻罪重罚,罚重于赏。
第二,以奖励耕战为立国之本。法家特别注重实力,讲求效率。认为实力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手段。他们分析了历史进程,认为当时是力的竞争时代,所谓:“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在各国争雄的情况下,原来的仁义道德已经失去了作用,实力是各国盛衰存亡的决定因素。
农与战是实力的源泉,是国家安定和君主尊贵的基础,“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奖励耕战才能达到富国强兵,“明其法禁,必其赏罚,尽其地力以多其积,致其民死以坚其城守,……此必不亡之术也。”“能越(趋)力于地者富,能起(趋)力于敌者强,强不塞者王。”
第三,强化君主专制和独裁。法家学说,代表了战国时期分封政治向专制官僚政治过渡这一变革的方向。在先秦诸子中,法家学说把君主专制主义思想推到了顶峰。在哲学上法家接受了道家的基本思想,并把道和君主一体化。
道是事物的本原、规律,万物由道主宰,而君主就是人间的道,或道的体现者,“道无双,故日一。”君主便是人间的“一”,君主要独操一切权势,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做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君主如果失去权势就不成为君主了,就会被大臣所控制。
君主只有用独断的方式控制权力,才能保证国家的安全,所谓:“君尊则国安”、“君卑则国危”,“安国在乎尊君”,“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法家认为君主不仅应该独自掌握生、杀、予、夺贫、贱的权力,而且还必须控制人们的思想。在法家看来,人民除了应该知道政令以外,其他任何知识都是多余的和有害的,主张:“是以明君修政作壹,去无用,止浮学事淫之民。”用君主的思想和法令来统一所有人的思想。法家重视法、术、势的作用,但它们始终屈居于君主的权威之下,只是保证君主权力的工具和手段。
第四,主张历史进化说和人性好利论。法家学派多数主张社会历史是一个进化的过程。人类社会经历了“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今之世”。每个时代都有各自的特点,都有自己所要解决的问题。
社会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历史传统都应在现实面前接受检验。商鞅主张:“不法古,不修(循)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既反对复古,又反对安于现状,主张积极地向前看。《管子·正世》中,更提出了“不慕古,不留今,于时变,与俗化”的豪迈的、富有时代气息的口号。
法家理论的基础,是建立在人性本恶、人性好利之上的。性恶论是由荀子提出来的,但他认为,这种恶可以通过君威、贤师、法律、礼仪加以限制。“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把性恶论作为实施“礼治”主张的理论依据。在法家看来,人的好利本性是改变不了的,也是无需改变的。
政治家的责任不是改造人的本性,而是应该适应人的本性,并善于利用人的本性。人与人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的利害关系上的。
君主的高妙之处应该体现在善于搞好利的排列组合,使人们追逐利益的活动汇成一股合力,以利于君主和为君主所用。君主与社会各阶层的关系,都应该是以利为动力的一种商业关系,“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
因此,治理国家不能靠爱怜,也不能靠讲究仁、义、智、能。厚赏重刑是君主保持权威,控制臣民的基本手段,君主不应培养“恩爱之心”,而要增加“威严之势”,这种性恶论的主张,完全是为了维护和加强君主专制制度服务的。
参考资料:《春秋战国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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