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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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思想家对法家任法治国思想的批判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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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光华教授《论〈韩非子〉的民众观》

庞光华,男,年生,北京大学博士,香港科技大学博士后,曾留学日本东京大学,现为五邑大学文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汉语史、古典学、古文献学、学术史、文化史等。发表学术论文60篇,个人学术专著两部。本文承蒙畏友萧旭教授提出宝贵意见,特致感谢。参考文献随文出注,文末不详列。详文参见,庞光华教授《论〈韩非子〉的民众观》,上海社会科学院《传统中国研究集刊》,第21辑,.10。

提要:《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在人性论上承袭《荀子》的观点,主张性恶论,进而主张依法治国,而不是以礼义仁爱治国。在《韩非子》看来,民众天生是自私自利的,并不向往美德;民众不服于仁义,只服于威权法律;民众是愚昧的,不能参与治国;民众的利益与国家政府的利益永远是对立的。世俗所赞赏的民众都对治国有害,世俗所嫌恶的民众其实都对治国有利。《韩非子》的民众观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流于片面极端。尤其是厉行法家思想的秦帝国败亡后,两汉的思想家总结秦帝国灭亡的教训正是其严刑峻法、刻薄寡恩。因此,两汉思想家几乎都对法家政治持批判态度。梁启超对法家政治的批判也很深刻。我国先秦的法家思想与现代世界的法治思想完全不是一回事。《韩非子》的法家思想是维护君权,为君王谋划;现代法治思想是以法律限制政府和执政者的权力,为民众谋划。因此,《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导致君主专制,而现代的法治思想却导致民主政治。

关键词:性恶法治民众愚民德教

庞光华教授《论〈韩非子〉的民众观》

汉代思想家对法家任法治国思想的批判

春秋时代,有思想家就认为治理国家不能专任刑罚,应当儒法并举,恩威同施。

考《左传·昭公六年》晋国贤臣叔向给郑国的执政大臣子产写信,批评子产铸刑书:“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従,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叔向已经指出“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即乱狱太多,人民就会用贿赂来减免刑罚。

《论语·为政》孔子曰:“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早说治国要“齐之以礼”,而不能“齐之以刑”。

待续

庞光华教授《论〈韩非子〉的民众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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